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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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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9] 不要對公安法亂扣帽子

 為了回應社會上對《公安條例》應否修訂的不同意見,保安局局長上周三在立法會提出動議辯論,公開辯明是非,使可能影響香港法治和社會穩定的某些問題得到澄清,我認為這是必要而及時的。結果一如所料,支持現行《公安條例》的動議以大比數通過。我想講的,是每位議員投票前都經過深思熟慮,更有大部分議員詳細諮詢所代表的市民、團體或業界意見後,才投下負責任的一票,故此這個動議獲得通過,是真正反映民意,而並非一如某些人所批評的,說支持動議就是保守,甚至「保皇」。

 對於《公安條例》的存在,社會大眾一向「相安無事」,從來沒有人覺得這一法例的存在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只感到相應法例的存在,能夠保障遊行示威的秩序、以及公眾人士的安全和行動不受影響,這樣對大家都有好處,包括示威者在內。因此,無論從任何角度而言,《公安條例》都不能稱為「惡法」。

 就以我自己籌辦遊行集會的經驗為例,由於策劃和發動人手參加、準備物資等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故此對於七日通知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甚麼問題。雖然我亦有試過為了回應一些突發事件,而要在三數天內舉辦一些集會遊行,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自己盡量安排遊行人數不致太多,而遊行路線也不會妨礙交通,加上每次都得到在場警方派員協助,參加者的訴求都可以清楚表達,大家亦未曾感受到表達自由受到任何箝制。

 是否有很多市民大力反對現時的《公安條例》呢?就我接觸到的社團和市民而言,情況並非如此。他們普遍都得出一個結論,認為要求修訂公安條例的人士,似乎都是鑽了「牛角尖」。只是空泛地堅持一些自由原則,便把政府當局對遊行示威的種種具體要求,統統扣上「惡法」的帽子。

 雖然數字未必可以反映事實的全部,但回歸三年多以來,本港大小示威遊行多達六千多宗,當中未獲批准者僅五宗,應該可以一定程度反映警方否決每項申請的審慎態度。上述個案中,有兩宗是警方基於爭取居留權人士在政府總部外發生衝突事件後,禁止有關人士繼續在上址集會;有一宗是警方以嚴重擾亂交通為理由,否決一百輛汽車在中環鬧市遊行;另有兩宗則是要求西鐵收地作出賠償的市民,分別計劃在羅湖火車站舉行公眾集會,以及在一條由石湖塘至長莆村的狹窄通道上遊行的申請而遭到警方反對。

 由此可知,警方每次否決集會遊行的申請,都是以保障公共秩序、公眾安全為出發點,而與活動的主題和內容無任何關係,當然更談不上政治審查。這個事實亦與我一直的經驗相吻合。我相信,任何一位講道理的市民,在了解上述事實後,都沒有理由認為《公安條例》妨礙自由而要求修訂。

蔡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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