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2-27] 當局立例規管保健品
【本報訊】市面上聲稱具有保健式特殊療效的食品,時有被投訴其宣傳有誤導或誇大成分,政府因而擬加以規管。根據建議,聲稱具有特殊療效的食品,必須向衛生署署長註冊及須經試驗證實其所宣稱的療效。至於宣稱具一般保健幼藺怹灡蘆滬鼠~,雖可豁免註冊,但衛生署署長有權決定有關食品療效的性質。
衛生署於一九九六年曾調查市面上七百六十九種健康食品,發現有五百一十八種含中藥成分,另有一百五十六種屬西藥成分,其餘九十五種則無法歸類。但這些健康食品大部分已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將受《中醫藥條例》嚴格規管。衛生福利局稱只有約百分之十二現時受一般食物法例規管的健康食品,須另訂規管措施。
根據當局的構思,假如宣稱有關產品可以強身健體或促進血液循環,這種保健幼蘇O屬於一般性質;但假如產品宣稱可以強化身體的免疫系統,則當作具特殊幼纂A需要證明屬實。
此外,當局還須決定甚麼是健康問題。例如:控制體重、脫髮或健胸等問題是否屬於「健康」問題,因而相關幼藺怹灡蘆瑭n稱則應受到規管?當局在作出決定前,需要進行廣泛諮詢,務使製造商、貿易商、市民三方面均能接受。
根據建議,日後宣稱的健康食品,按下列方法規管:一、凡宣稱可以預防或治療某種疾病或臨床症狀的食品,均須向衛生署署長註冊,並須經過適當的研究或試驗,證明具有所宣稱的特殊幼藺怹灡纂F二、至於宣稱具有一般保健幼藺怹灡蘆滬鼠~,則可獲豁免註冊,但衛生署署長仍然有權決定這些食品所宣稱的幼藺怹灡蘇O屬於一般抑或特殊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