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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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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27] 取消兩市局案民主黨敗訴

 民主黨興訟挑戰政府取消兩個市政局的決定再嚐敗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駁回民主黨成員陳樹英針對當局取消兩局的決定所作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主審法官夏正民指當局取消兩局的決定,並沒有違反《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在香港回歸後的新憲政架構下,香港市民可透過立法會及區議會參與公共事務,因此市民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奪。

政府對判決表歡迎

 政府對是次判決表示高興,政制事務局發言人指出:政府歡迎有關判決,並承諾當局會在新文康架構下繼續為市民提供優質的服務。陳樹英及民主黨的何俊仁則不服判決,稱政府取消兩局是「民主倒退」,並認為憲制訴訟是重要問題,應由更高層次的法院判決,故會考慮提出上訴。

 法官夏正民昨日裁定前區局議員陳樹英的司法覆核申請敗訴。他在書面判詞中指出:是案申請人指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得以在香港特區落實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有的公民都有權利及機會,直接或透過選出代表參與公共事務;他們認為特區政府取消兩個臨時市政局,而新成立的區議會只是諮詢架構,未能直接行使行政或管理權力的機構,故不符合公約「參與公共事務」的定義。

市民權利未被剝奪

 不過,夏正民同意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指公約中的字眼具相當廣泛性,而非一個如此狹隘的定義。他指無論多傳統的社會也是一個有機體,政府架構及法律等都會隨不同社會的不同發展而改變,所以人權公約所包括的不過是基本原則,其中沒有也不會提出一種特定方法或模式去指示一個國家及地區怎樣的架構才符合公約的規定。

 他續說:公約並沒規定每一個層次都必須有一個架構供市民參與;政府有權據憲法與法律去制定適切的制度,以符合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他認為一個地方小、人口有限的地區只需成立一個單一機構,令不同層次的公民都能參與公共事務,便已達到公約的規定。

 他指香港選擇了由政府掌握行政權力,但同時立法權及撥款的權力在立法會的手中,加上區議會可以就地區事務作出辯論及基於這些需要去影響政府政策及有關政策落實的形式,故目前的政制安排已經符合公約規定。

新憲制架構源自基本法

 代表陳樹英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提出《基本法》中建構的新憲政架構,目的是確保「延續性」,例如基本法第五條至一百四十五條等都突出這一點;因此,在審視兩個市政局的問題時,應循香港整個憲政歷史的發展來看;過去香港透過成立三級議會以達到人權公約的規定標準,目前政制是過去的延續,因此法院不應忽視這一個發展方向。

 不過,夏正民坦言對戴氏的論點感到困惑,他同意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的說法,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作為基礎,然後由人大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新憲制文件;因此,香港新憲制架構的來源源自《基本法》,是一個嶄新的開始。因此,過去的制度是怎樣的,與是案無關。

 對於戴啟思稱取消兩個市政局違反基本法第九十七及九十八條;夏正民坦言自己根本不明白取消兩局何以會違反有關條文,因為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不過是授權條文去成立區域組織,其中指新區議會是一個諮詢架構或負責提供地區服務,沒有說新成立的區域組織必須是一個有實際行政或管理權力的機構。

 對於戴氏引用特區籌委會九七年二月一日的決議案指兩局應予以保留,夏正民指該決議的原意在維持香港政治制度不變,但預委會的意見並非針對第九十七及九十八條的解釋,只是給予未來行政長官考慮的建議,故他認為並不適用於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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