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6-13] 特首選舉例生效期須指定
【本報訊】政制事務局建議,立法會下月中通過《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後,會由政制事務局局長指定一個日期才生效。政府指出,假如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六個立法會議席在下月中出現空缺(即將接任浸會大學校長的吳清輝曾表示會辭去立法會的議席),可以根據《立法會條例》的現有安排,在本年九月中進行補選,而特首選舉的條例就可以在立會補選後開始實施。
立法會將於本立法年度最後一次會議(七月十一日)恢復特首選舉條例草案的二讀審議。在草案通過及生效後,草案附表有關更新選舉委員會的新機制也同時生效。不過,當條例生效後,假如由選委會選出的六個立法會議席中出現空缺,亦只能在明年一月選委會界別分組補選完成後,才能進行立法會的補選,初步估計,投票日最早亦要在明年三月。
立法會議席長時間懸空,對立法會運作會有一定影響,政府嘗試尋找其他方法解決這個問題。政府指出,其中一個方案,就是在草案中授權政制事務局局長在舉行可能出現的立法會補選後,才實施條例草案。這個安排可以使立法會補選按照《立法會條例》的現有安排來進行,初步估計補選在議席出現空缺後兩至三個月就可以舉行。政府亦曾考慮過另一個可能性,就是在草案通過後,不會立即實施草案中對立法會補選有影響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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