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6-19] 惡租客無王管 業主怎麼辦?
一向以來,香港的租務條例都為不少業主所詬病。有人認為,租務條例對租客過於寬容,對業主卻嚴苛設限。當局最新擬修訂的《2001年業主及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雖然將業主的收樓期縮短,但卻令業主更不滿,他們指新例令業主收樓不單會被罰錢,更有可能要坐監,當局實有需要再檢討有關修例。
為讓高官更了解民情,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昨日向房屋局副局長鍾麗幗下戰書——要求鍾局長出租物業給他,條件是雙方不能請律師,讓她親身感受有樓出租而無租收,以及不知何時可收樓之苦況。他更表示自己知道很多霸王租客的伎倆,並許下諾言,若不能在九個月內令她「不勝其煩」,便會辭去會長之職。此外,他更呼籲投資業主不要買樓。對於佘慶雲作出的挑戰,鍾麗幗昨日透過房屋局表示,不會作出回應。
該會批評新修訂的《二○○一年業主及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欠缺公平,只保障租客的利益。他們表示法例應該是平等的,但法例未令一些存心呃租的職業租霸受到法律制裁反而令職業租客肆無忌憚勒索業主。而最令該會不滿的是第119V條:「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或分租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12個月;再次被定罪:罰款高達一百萬及監禁3年。」佘慶雲補充,這五十萬元罰款可用作租客的補償,這樣會引起更多霸王租客的貪念。是次修例亦令業主易陷囹圄,小業主更加心驚膽跳。
另外,為進一步確保租客安寧及不被打擾,新修訂(草案27條中新訂的第119V案)更列明:「作出任何刻意打擾該處所的租客或分租客或其住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和「經常截停或不提供佔用該處所作住宅而合理所需的服務」,便有可能觸犯法例,一經定罪,亦會遭罰款及坐監。
佘慶雲又指出,新草案存在著不少陷阱。他以其中一個真實個案為例:韋先生在凌晨二時收到租客的電話,電話掛斷後若韋生回撥電話給租客,在新法例下,這已是「打擾住客安寧」的行為。一經定罪,就是刑事罪,令不少小業主憂心忡忡。但另一方面,法例卻沒有給予業主對等的保障,即使業主受到滋擾或物業遭到破壞,業主亦沒有有效的投訴渠道。他指出,有苦業主因物業受到破壞而報警,但警方表示,此乃民事糾紛,故不接受其投訴。
再者,根據土地審判處資料顯示,土地審判處每年處理案件高達四千多宗,每個個案涉及租金金額平均為每月六千元左右,需時四至六個月處理,估計涉及的租金金額高達一億四千四百萬元。而該會接獲的投訴個案中,最高的欠租紀錄長達六十五個月。對於小業主來說,律師費用和繁複的法律程序,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應付。另一方面,繁複法律程序亦會令政府庫房收入減少。
佘慶雲指出,現時的租務條例已不合時宜,它大部分是沿英國十五、六世紀的舊法例,當時有資產的全是大地主,故需要對小租客有較多的保障;但今時今日的香港,不少小市民是買樓作收租用途或退休收入,故不應再用上世紀的條例,而英國方面亦早作修改。他認為政府現時只顧保障知識產權,卻漠視對物業產權的保障,非常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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