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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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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19] 房東不知情賠罰四十萬

 年逾五十歲的梅女士與兄長在深水步擁有一個八百多呎的物業,早於四、五十年前,其爺爺已將之租予一名二房東。

 梅女士表示,曾有一段時間她無法聯絡該二房東,後來該二房東的侄兒告知她其叔叔已移民(其後才知這二房東已過世),於是物業便順理成章由其侄當上二房東,並每月繳交六千多元租金予梅女士。

 某一天,新的二房東突然向梅女士說要退租,梅女士不虞有詐便簽了退租書,確認物業不再租予他。簽訂退租書後,梅女士便收到屋宇署的清拆令,她才得悉二房東曾將單位改裝,並將廚房僭建於露台。由於梅女士她已簽了退租書,確認這單位已不再與那二房東有關,故難以向他索償,最後共用了接近十七萬元的費用,清拆有關的僭建物,並需花上二十多萬來裝修單位。

 由於這物業已歷時五十載,而清拆僭建物須中止現有的租約才能清拆及重新翻新。於是,梅女士要求房客另覓新居;租客卻不肯遷出有關單位之餘,更要求業主賠償他們由十二個月至十八個月的租金。

 梅女士表示,自己在整件事中只是「磨心」,她既無僭建,而要求租客遷出亦是應法例的要求。她說舊法例已令她透不過氣,若通過新法例,清拆廚房只會令租客引用新例的「作出任何刻意打擾該處所的租客或分租客或其他住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的作為」,而令梅女士被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她憤慨地說:「政府今次(建議的條文)無非係想勒索我!」

 另一位年逾六十多歲的韋先生,同樣受到無良租戶的無理對待。他將裝修了數萬元的物業出租,但入住的租客卻藉故不交租。幾經艱辛討回單位後,收樓時又發現租客在屋內肆意破壞,需額外花上數萬元維修單位。

 他指出,雖然時常會碰到該名租客,但迄今尚未能收回所欠租金,認為現時的法例已不能保障業主能收回租金,新法例若獲得通過,對有樓出租的業主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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