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1年7月21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1-07-21] 譚惠珠:判決與釋法有差別

本報記者 潘曉平

 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譚惠珠表示,去年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全文,當中其實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經有附加意見。即「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

 譚惠珠指出,上述文字的意思相當清楚,是確認籌委會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通過的意見,代表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她認為,也許是兩地法律體系的差異,令到香港終審法院法官沒有將「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中這段意見作為判案的法律依據。從普通法體系來講,司法人員只是承認正式的法律條文,而不承認之後籌委會的意見及錢其琛主任的報告,但從大陸法來講,人大屬下的籌委會的意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便已經是立法原意的反映。

 另一方面,香港法庭將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視作一次法庭的判決,由於一九九九年六月的釋法與今次莊豐源案件所涉及的基本法條文不同,香港終院以為上次解釋的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才是判決理由,其他的包括前述的那段文字都是附加意見,法庭不需要跟進。但從大陸法來講,理解完全不同,「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的後半部分附加意見同樣可以作為香港法庭判案的依據。

 譚惠珠表示,希望兩地司法界通過溝通來達致共識。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