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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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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21] 籌委會文件與普通法原則

 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昨日在判詞中,不斷反覆強調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的權力是源自《中國憲法》及《基本法》。香港法院均須以其解釋為準。因此,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在特區是完全獲得承認及尊重的。一國之內存在兩制,人大常委會在不同制度下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解釋在特區是具有約束力的,而且是特區制度的一部分。在整份判詞中,他在強調「兩制」的同時,也強調了「一國」,試圖在兩者間取得平衡。

 對於另一個在居港權爭拗中引人注意的問題,即在解釋《基本法》時參考「外來資料」如特區籌委會報告的準則問題。李國能在判詞中特別借此機會詳細解釋了普通法的應用原則。

 他說,有助於了解《基本法》或《基本法》某些條款的背景或目的的外來資料,一般均可用來協助解釋《基本法》。這些可供考慮的外來資料包括《中英聯合聲明》,以及於九零年四月四日通過《基本法》之前不久,即於九零年三月二十八日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以及制定《基本法》之前或同時期存在的資料。

 他續說,若法院在借助內在資料及適當的外來資料去確定有關條款的背景及目的,並參照該背景及目的後作出詮釋,斷定文字的含義清晰,則外來資料,不論其性質,也不論其屬制定前或制定後資料,均不能對解釋產生影響。含義清晰即所用文字沒有歧義,就是在合理情況下也不能得出另一對立的解釋。

 他指法院參照了有關條款的背景及目的來詮釋文本字句,一旦斷定文本字句確是含義清晰後,便須落實這些字句的清晰含義。法院不會基於任何外來資料而偏離這些字句的清晰含義,賦予其所不能包含的意思。如法院需考慮採用外來資料,而這些資料並不是與背景及目的有關的制定前的資料,法院便應依循普通法原則審慎處理有關事宜。普通法的處理方法是不會把所有外來資料先收入考慮之列,然後再衡量資料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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