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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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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22] 法援被濫用的個案

 有一個申請人在一九九七年申請法律援助,以便在區域法院作出抗辯。由於他的財務資源超出有關申請資格的上限,因此未能通過經濟審查。

 五個月後,他再次就同一案件,提出申請。在會晤期間,他告知法援署他持有約值二十一萬七千元的股票,但表示當中只有約三萬三千元的股票是他擁有,其餘為數十八萬四千元的股票,則是他代朋友持有的。他向法援署遞交一張由他朋友簽署的便條,聲稱他的朋友擁有那些股票。

 法援署就接納該便條作為證明他的朋友擁有為數十八萬四千元的股票的文件。結果,該筆十八萬四千元的數目沒有計入在申請人的財務資源內。他通過經濟審查,並獲得法律援助,毋須分擔支付任何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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