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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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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08] 選舉制度符合實際

■李 森

 有論者認為,人們對新一屆特首選舉沒有什麼預期,這不能怪哪一個人,只能怪選舉制度。在這裡,論者大有將一己之見強加於他人之嫌,是故值得一議。

 第二屆特首選舉尚未正式揭幕,就輕言人們對此次選舉並無預期,顯然缺乏依據,這姑且不論。而現行本港選舉制度並非官方意志的產物,也非少數幾個人「閉門造車」的結果,而是香港歷史和現實的必然選擇,完全符合六百餘萬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

 誰都知道,現行本港選舉制度是由基本法設計規定的。而基本法無論總體精神還是具體條文,都鮮明地體現了香港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以及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鮮明特點。

 基本法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設計,也就是對本港民主進程的設計,主要體現在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上。對於前者,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載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基本法附件一並對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作出規定。

 基本法的上述條文鮮明地體現了民主發展循序漸進的原則和最終所要達致的普選目標。這一原則和目標,既切合香港的實際,又與民主潮流相瓩合。民主是一種世界潮流,這是毫無疑義的,也是不容違背的,但其進程的快與慢,則取決於各地的實際,無須也不應一刀切般齊整。香港特區以循序漸進為原則發展民主,絕非哪個人,哪個團體的主觀意願,而完全取決於香港的實際。

 試想一下,香港由殖民主義統治轉變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這是十分巨大和根本性的變化,為了保持社會穩定和繁榮,在新的社會形態初期,以選舉制度為核心的政制發展能不力求平穩,以避免劇烈震盪嗎?

 試問一下,香港在殖民統治時期從未實行過民主,香港人對誰當港督不容置喙,立法局議員也直至一九八五年方有一小部分由選舉產生,即是說香港沒有民主的傳統,那麼港人對民主選舉制度難道不需要一個逐步熟悉、適應的過程嗎?

 再回顧一下,在任何社會形態下,選舉制度本身有一個發展過程。香港回歸後行政長官由選舉產生,這本身已經是一個質的飛躍。但選舉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而不是單一模式的。香港在回歸後的一個時期內(前若干屆),採用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八百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在回歸十年即二○○七年後再行檢討,如需修改,則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這一設計不僅符合選舉制度發展的規律,也能較好地平衡各界人士在選舉制度與方式上所存在的分歧。

 要而言之,基本法對現行行政長官選舉的設計較好地反映了本港循序漸進的民主進程,體現了尊重實際,尊重客觀規律的求真務實精神,因而是經得起社會實踐檢驗的。事實上,從首屆特首以及首屆區議會、先後兩屆立法會等選舉來看,證明基本法所設計的選舉制度是符合香港實際的,也是得到香港市民廣泛認同的。

 當然,香港言論自由,論者個人對選舉制度有什麼看法見識完全可以發表,但藉口民意,動輒將個人意見強加於市民,那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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