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20] 從《基本法》看行政長官選舉
■鄔維庸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宣傳基本法最有效的辦法,是當一件有關的主要事情出現時,我們去對照一下基本法條文,以得到清晰的認識。因此,當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來臨之時,社會上出現一些不同的看法和各種言論,對此,只要研究一下基本法,便可知這些言論的正確與否。
正如許多社會人士指出,我們要嚴格遵循基本法,據此,行政長官選舉的問題,就涉及到基本法對香港政治制度的設計,其實,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廣義地說成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選舉只是多種產生辦法中的一種,不是必然的。香港政治制度的設計,是依據兩大原則:
香港政制設計兩大原則
第一,香港的政制不能照搬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制,無論其如何開放與民主。因為香港的政治制度一定要符合國情與港情。我國的國情本文暫略,就港情來說,行政長官的產生要符合兩個目標:一是繁榮穩定;第二,基本法規定民主發展是要按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實際情況就是港情。
「一國兩制」偉大構想是鄧小平先生提出的,眾所周知,鄧小平理論就是務實和實際,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而香港實踐「一國兩制」,是要建立在務實的思想之上,所以基本法背後的精神,就是從實際出發。說到實際,就必須看香港現在的政治生態如何。現在,一些人認為似乎選舉政治就是代表民主政治的一切。但實際上,民主政治的內涵是很豐富的。因此我們要談民主風尚,以針對只講選舉政治。當時,港英政府引進代議政制和界別的功能選舉,我曾問過港英當局:「立法局議員應代表界別利益還是整體利益?」當局回答:「只要照顧界別利益就行了,整體利益自然在界別鬥爭中可以體現。」這其實是一個非常錯誤的理論。因為公眾整體利益比界別利益更重要。
另外,光是講權利、自由,而完全不提責任、自律,甚至有個英文詞匯即:「Empowerment」被譯成「充權」,這是否符合原意呢?其實該詞之真實含義應是「充能」,即有知識、能力自然有權力,而無知識能力自然無權力,其中道理已有人提過。「充權」的譯法,是突出權力大於知識和能力。
特首應是傑出政治家
我們往往看到,政客因為選票的關係盲從「民意」,讓「民意」牽�氖韝l走。實際上,我們需要的是政治家,這樣的政治家能領導民意和群眾。另一方面,我們非常注重制度和程序,當然這是重要的,但應同時注重其後的理念和效益是什麼。從過往四年多的經驗看,許多事情往往只是強調制度和程序,但做出來的理念和效益,則是亂七八糟;我們又往往只求講形象、彰顯,但是其內涵、實效則被忽略;我們講多元化、堅持、永不轉�龤A但是忘記了政治是妥協的藝術,應在互相妥協下形成共識;我們常常講要追究他人、要問責和責備他人,但從來沒有自己作出反省和承擔。人們往往被甜言蜜語所迷惑,但對苦的、深層次的東西則不甚了了。
香港過去在政治上是一張白紙,一個政治的幼稚園生。在殖民統治的一百五十年來,政治是被壓抑的,被描述為負面的東西,不要去搞政治,教育條例亦如斯規定。但突然之間,因為香港前途問題,於是港英搞起「還政於民」的政治來,因此將一些偏頗的理論和做法引入香港,但是若果沒有合理的平衡,政治是被歪曲的。這並非要怪責任何人,但一個地方的政治發展,長遠目標是發展民主政治,在此過程中政治質素是會有所提升。香港過去四年來有無提升呢?大家有目共睹。少部分人是否會越來越出現反智的現象呢?我是希望提醒,除了我們容易接受的所謂民意支持的一面,其他有更深的層次,一般人未必明白,但這正是香港發展所要前進的路線。
選舉特首理念
「一國兩制」是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概念,其成敗得失繫於何處?對此,基本法中政治體制的設計和策略有以下幾點:
第一,盡量減少選舉效應的實際影響力。因為我們觀察到各國的選舉,選民都是顧�戌菑v眼前的利益,這是人性的弱點。所以美國有句諺語說「大話王是政客」,這不是因為政客喜歡講大話,而是政客不講大話就得不到選票,所以唯有講大話呃騙選民。
第二,要排除政黨輪替的制度,有人在香港鼓吹要多黨制、在野黨、反對黨等,但這是否適合香港呢?英國在過去的淪落,與保守黨和工黨的政策南轅北轍在一定程度上有關。香港是希望有政府施政的延續性、明朗性和預見性,這樣外國投資者才會來,若他們來了之後說香港五年之後政策又大變,這怎可作長期投資?因此為�早輕銝g濟發展,考慮到香港是一個開放型的經濟城市,要靠外國投資,所以一定要讓國際投資者看到我們的政策是延續性的,是明朗與可看得到的。
當然,也要避免為了所謂「黨爭」而自我消耗,甚至黑金政治的介入,台灣此方面的教訓應該使我們警覺。為了避免這些弊端,基本法設計了行政主導、立法的權力予以制約。而行政長官的選舉,是用間選的制度,是通過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委員最低限度代表了團體或界別的授權,要比較負責任地不能因一己的感性喜惡而投票。這是選舉行政長官背後的理念。
行政長官選舉的法理基礎:行政長官的權力是來源於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是實質性的任命,不是形式性的任命,中央人民政府指國務院,按照憲法、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制定和通過基本法,授權國務院任命行政長官。在基本法中,只有行政長官需要向中央負責,因此,國家對香港的方針政策,是通過行政長官來貫徹落實的。香港特區的選舉作為地方性的選舉,無論是間選或是直選,都不代表來自中央的權力。因為中國憲法規定是單一制國家。
那麼香港選舉的作用與目的是什麼呢?只是發揮選擇大家認為最合適的人選的功能而已。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行政長官是可以經協商產生的。如果說選舉是賦予權力的話,那麼豈非指協商是沒有賦予權力?
我在想,如果我是屬於外國情報機關,我一定要在香港推行直選行政長官,才可以運用包括傳媒在內的影響力選出一個與中央對抗的行政長官,那麼外國無論在經濟或外交等方面的談判力量大大增加。
特首的三個重要條件
行政長官應具備的條件在基本法中已有明確規定,除此以外,我個人認為行政長官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是行政長官人選的個人才能,是無法替代的和補足的。
第一,是中央充分信任,這個信任是非常重要,因為在基本法中,行政長官是唯一向中央負責的人,如果他得到中央信任,在香港的特殊情況下,他的施政空間會更大,可以得到中央的體諒、容忍、支持、支援與合作。
香港在政治上能否獨善其身?當然不能,因為香港不是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中央的信任並非簡單的事,而是要經過長期的觀察與考驗,這方面的條件是不易代替的,如果做特首得不到中央信任,是不行的。
第二,是國際的關係,國際關係亦不是立竿見影可以建立的,是需要長期培育國際關係脈絡的。尤其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香港在國家與世界之間要發揮橋樑、中介、窗口、跳板等等作用,需要一個有廣泛良好國際關係的特首。但外交工作是屬於中央,而非政治性的外交工作如經濟文化交流等,是屬於特首的工作。
因此,行政長官如能令香港充分發揮國際城市的作用,特首就要與世界各國樂於交往、善於溝通,與各國建立良好關係並得到國際社會尊重,是具有民族尊嚴的。
第三,是要具有新的管治思維,這也非常重要。特首不能靠前朝的管治思維來治理香港。前朝對香港,在某種程度上長期是一個營商機構,到後來夕陽政府為了所謂「光榮撤退」塗脂抹粉,大大改變了管治思維。
例如,教育以前是擔任人力資源的供應,社會需要什麼人便培育什麼人,根本沒有考慮到人才的培育,亦未考慮人才質素的提升。又如社會福利,以前以純救災扶貧,以顯示政府的仁厚。但新的社會福利思維要講社區建設與和諧、鼓勵自強、自助助人、和諧關懷等等更高層次的東西,是長遠和持續性的。以上只是例子,其他方方面面的施政理念及方針都必須作出範式的轉移。
第二任行政長官是具非常關鍵性的。他為未來建立良好的基礎,為所需改革立下方向開了一個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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