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07] 教育傳真:補津學校教師的公積金
.教育署.
補助學校公積金和津貼學校公積金都是法定的公積金計劃,分別於一九四五年及一九六一年成立。這兩個計劃旨在透過僱員和政府的供款及審慎的投資,為資助學校教師在離職時,提供整筆款項。故此,公積金不可「中途」被提取作其他用途,包括貸款予教師或支付其醫療費用,教師亦不得就任何債項將其應得的公積金作為抵押品。
行政和管理
公積金的行政和管理事宜,由個別公積金的管理委員會負責,公積金的投資策略亦由其制定,但必須符合由財政司司長批准的投資綱領。至於公積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則由庫務署署長所委任的司庫負責,而教育署則協助司庫管理供款教師的個別帳戶。公積金的周年帳目報表須經由審計署署長審核,並於周年大會提交管理委員會省覽。在公積金計劃下,所有受僱於補助或津貼學校,並根據中學或小學資助則例獲批准執教的教師,必須參加所屬的公積金計劃,並向公積金供款。兼任教師、非合格教師或身為神職人員/修道會成員而受僱的教師,則可選擇向原屬的公積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供款。至於臨時教師,及首次受聘時已屆五十五歲或以上的教師,則只可參加強積金計劃。
個人供款政府贈款
供款方面,教師的每月供款均為其薪金(包括經教育署署長批准作為薪金用途的任何津貼)的5%。政府亦會為每位供款教師向公積金計劃贈款,其款項相等於教師薪津的比率如下:
(一)5%--如供款無間年資不足10年;
(二)10%--如供款無間年資不少過10年但不足15年;或
(三)15%--如供款無間年資不少過15年。
當教師在離職時,其公積金戶口便會結束並獲發放整筆款項。款項的數額,視乎其供款、供款無間年資及停止受僱的理由而定。教師如申請在離職後繼續保留其應得的款項在公積金帳目內,教育署會因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如果教師去世,公積金款項便會撥歸其遺產一併處理。
公積金發放承諾
就發放教師應得的整筆公積金款項,教育署作出服務承諾。除在八月和九月兩個繁忙月份外,教育署會在收到退出申請或供款人停止擔任教職(兩個日期中的較遲者計算)二十三個工作天內,把教師應得的款項發放。至於繁忙月份,則需時二十八個工作天。
2001-02學年將完,2002-03學年將至。每年在此時刻,都會有學校教師計劃離職,或轉業、或功成身退、安享退休生活。亦會有新血接受挑戰,加入教師行列,作育英才。我們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讓在職教師及有志從事教學工作者,能扼要地了解補助及津貼學校公積金計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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