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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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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22] 癲狂、貪婪與迷離(續)

玩玩法律又何妨

 劉曉慶的目的顯而易見,無非是為了騙取國家稅收,接下來再利用這個公司去做只賺不賠的買賣。天下有這等好事?在她看來只會有,不會沒有。只是,倒霉的肯定是對方。銅山縣農民就是「對方」之一。

提供虛假文件騙取註冊登記,這首先就犯了罪。當時國家有這樣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的第67條規定:「對於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賠償因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劉曉慶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不擇手段,在達到這個與她個人經濟利益相關的目的之中和之後,她也不會輕易付出半分。她的曾一時之間名聲鵲起的「曉慶化妝品有限公司」成立後,該年檢時卻不去年檢,以至於拖到1999年底,終於被人家註銷了。按規定,作為該公司的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在你的公司被註銷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合理清算,清理債權債務,劉曉慶自然不會這麼做,因為此時她欠人家一屁股債,正忙著轉移藏匿財產,免得被法院給債主執行了去。

 至此,讀者們或許已經懂得,所謂外資獨資企業不過是劉曉慶為逃避國家稅收,騙取不義之財所設的騙局。

 原告律師受4000多受騙農民的委託,經過了長期、認真的調查,不但對其受委託的案件掌握了大量的證據,拔起蘿蔔帶出泥,也掌握了大量的劉曉慶犯罪的證據。據說該律師就此寫了一本書,不知何時出版。

處心積慮抽逃資金

 從有關該案的眾多法律文書中,筆者有幸接觸到了其中的一部分。筆者驚訝地看到,就是在劉曉慶註冊成立公司伊始,她就在實施抽逃出資。

 不管真假,你要成立公司總得有資金。按規定,註冊資金應在註冊登記後的六個月內繳足,劉曉慶便來了個虛晃一槍——1993年的6月3日匯入了30萬美元,同年11月26日和12月7日又匯入25萬美元。其實不過是讓這些錢在銀行裡「旅行」一遭,因為緊接著在該年的12月31日分兩次以預付廣告款的名義又匯出了54萬9千9百美元,這個時間距離驗資機關的驗資時間後還沒到一個月。於是,劉曉慶就靠說出來鬼都不信的只剩下的100美元開始生產她的化妝品了。而且還是鬼也不信的竟然傾其公司所有的資金都拿去做「廣告」了。但事實是,在劉曉慶化妝品有限公司幾年經營活動中,賬面上根本見不到正規廣告公司的任何一張廣告費用單據。何況,劉曉慶在北京成立化妝品公司是包括生產和銷售的,可公司成立不到一個月,機器設備還沒個影兒,所謂的化妝品更沒生產出半點,卻拿巨額資金去做廣告,人們實在是想像不出她要廣告做什麼。

 作者也算熟悉了一些企業的運行規律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無論在當時還是現在,我國的民法、公司法、外資企業法都明文規定了企業成立的前提條件,那就是既然是企業,你必須具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而對外資企業尤其強調的是其投資的來源和數目,因為資本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你的公司自行把基礎抽掉了,不但生產經營活動無從談起,更重要的是無法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能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還叫什麼企業?劉曉慶本來也不想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更重要的則本就不想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在法律上,她的做法就是「抽逃出資」,無論是現行的還是當時的法律規定,這都是一種犯罪行為。

 說來說去,劉曉慶的目的無非是逃避民事責任,具體說就是想賴賬不還。她不但抽逃了資金,其更換法人代表更是直接逃避責任的伎倆。(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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