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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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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28] 評論.立法應寧早莫遲 尺度須寬嚴適中

 即使外國最先進的國家,也有類似確保主權及國家安全的法例,而且都是由中央政府主導的全國性法例,地方政府根本無從置喙。既然現在中央人民政府容許特區自行立法,我們應該珍惜這項權利,履行這項責任。希望社會各界繼續踴躍發表意見,令最終通過的法例,能夠在保障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田北俊 自由黨主席

 特區政府經過五年運作後,終於決定就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基於這個問題頗為敏感,政府就此先推出諮詢文件,解釋立法的指導原則,是恰當的做法。

 反對者提出不少憂慮。有一種意見認為,過去五年的經驗顯示,香港並沒有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事故,根本無須就第廿三條立法,又或者,愈遲立法愈好。

 不過,既然基本法已訂明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那麼,落實第廿三條只是遲早的問題,倒不如趁現時社會環境比較穩定,履行這項責任,現時草擬的法例肯定較為寬鬆。反之,若發生事故以後才匆匆立法,屆時立法標準便會傾向嚴苛。美國在「九一一」襲擊後的連串反恐立法,就是眼前的例子。

 此外,即使外國最先進的國家,也有類似確保主權及國家安全的法例,而且都是由中央政府主導的全國性法例,地方政府根本無從置喙。既然現在中央人民政府容許特區自行立法,我們應該珍惜這項權利。

 時機是適合了,具體立法原則又應該怎樣處理呢?

 本來很多人以為,政府將會建議草擬一條鉅細無遺的複雜法例,涵蓋第廿三條所列出的七項罪行。反對者擔心,這項法例會成為政府的「尚方寶劍」,用以鎮壓異己,侵害公民自由。

 但另一方面,政府若要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則必須依法行事,並且具備相應的執法權力。這些權力通常都是在極端嚴重和危急的關頭才動用,但至少應該「備而不用」。連防備也沒有,對整體社會也未見得是好事。

 諮詢文件公佈的方案,盡量在現在法例基礎上落實第廿三條,這可說是溫和及最為人接受的做法。

 猶記得不久前有消息傳出,第廿三條法例將單憑言論入罪,引起一陣渲染和責罵,但諮詢文件公佈當日,葉劉淑儀已清楚表明,遊行人士的純粹言論,以至傳媒的純粹報道,都不會獨犯法例。這方面的疑慮應可一掃而空。

 現時第廿三條的詳細法例還未完全定案。我認為,具體立法應遵循兩項原則進行。

 首先,政府可以參考英國、美國、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國家的有關法例,以確保香港的法例大致上符合主流國家的標準。

 其次,有關法例應保障現時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不變,市民一直以來的生活方式不受影響,而集會示威的權利,以至表達意見的自由,都不會因落實基本法第廿三條而有所削弱。

 行政長官表示,立法建議「絕對不會減少香港市民現時所享有的自由和人權」,也「絕對不會影響現有的生活方式」。這兩項斬釘截鐵的承諾,應該可以讓市民放心。

 香港傳媒向來百花齊放,極力爭取言論和新聞自由;香港市民也一向珍視目前所享有的自由和人權。諮詢文件公佈後,社會各界爭相對法例若干灰色地帶或不完善的地方提出意見,是正常的舉動,也是諮詢的本意。

 希望社會各界繼續踴躍發表意見,讓我和立法會同事在審議有關法例時,能夠更全面地反映民意,令最終通過的法例,能夠在保障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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