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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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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4] 高祀仁維護國旗尊嚴有理

■郭平

 國慶節當天,「四五行動」的少數人在示威行動中焚燒國旗,這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任何人根據最淺顯的法律常識,就可以對此作出判斷和譴責。

 特區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就香港回歸以來首宗塗污國旗及區旗案件作出裁決,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國旗及區旗條例符合《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規定,兩名塗污及損毀國旗及區旗人士須負上刑責。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中強調國旗及區旗具有重要意義,象徵國家的尊嚴和「一國兩制」的實施,因此當局立法予以保護符合公眾利益。

 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已經處於新的憲制秩序。《基本法》的序言描述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在此情況下,法庭認為保護國旗這合法的社會利益,屬公共秩序這概念所包含之範圍內,是大眾福祉和整體利益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正處於一個新秩序的初期。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既然國旗及區旗具獨有的象徵意義,保護這兩面旗幟免受侮辱對達致上述目標也就起著重大作用。因此,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斷定,將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對受保障之發表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此舉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

 國慶節有人焚燒國旗,這已是不容否認的事實。從法律上說,此舉違反了《國旗法》。《基本法》「附件三」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多項全國性法律,包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國旗代表了國家,代表了中華民族,代表了十二億五千萬人民的尊嚴和感情,決不能容許任何人加以踐踏或進行焚燒。因此,對焚燒國旗這種犯罪行徑,任何中國人,包括中聯辦主任高祀仁,都可以表達憤慨,進行譴責,要求懲處。如果將這樣的義憤之詞看成是「干預(香法)司法獨立」、「干預特區內部事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焚燒國旗事件發生後,中聯辦主任高祀仁質疑「為何不尊重我們的國旗?為什麼侵犯我們的國旗?」這不但是表達了廣大港人的心聲和中國人民的義憤。

 事實上,香港回歸五年多以來,無論是中央或中聯辦,均絕無「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情事。這一點,已是舉世公認的事實。包括美國國務院的報告、歐盟議會的報告、英國議會的報告以及前港督彭定康的個人評價,不約而同一致讚揚中國在香港實踐了「一國兩制」的莊嚴承諾。回歸後的香港,確實起到了「一國兩制」的垂範作用,堪稱「實至名歸」。假如中央或中聯辦曾經「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美國、歐盟、英國,以至彭定康又豈肯協助掩飾或再加粉飾?若有「干預」,不加誇張、攻擊,那就是咄咄怪事矣!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的制訂須有多項因素作依據,例如社會的需要,多數人的利益、保障自由和公民的權利(須以不侵犯他人為前提)、國家的安全及尊嚴,等等。人人都應該守法。馬克吐溫說:「只有國家才是那個值得保護、值得關心、值得讓你盡忠的東西。」焚燒國旗肯定是違法行為,是侮辱國家,對此質疑,加以譴責,才是對國家關心、保護和盡忠的表現。

 「治國無法則亂。」(《呂氏春秋》)對焚燒國旗的行為,理應依法檢控、依法審理、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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