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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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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4] 為何不能譴責燒國旗?

■曾 嚴

 有報章昨日指責中聯辦主任高祀仁對燒國旗一事進行公開表態,該報還由此引申說,高祀仁主任不應該對香港內部事務指指點點。這種指責當然是不能成立的。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的尊嚴。《基本法》「附件三」已清楚列明,全國性法律《國旗法》適用於香港,這意味著《國旗法》不僅內地要遵守,香港也要遵守,香港特區已經定立《國旗國徽條例》以保護國旗。所以,遵守《國旗法》並不是什麼「香港內政」,而是包括港人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四五行動」的個別人公然在國慶節當眾焚燒國旗,明目張膽對國家主權和尊嚴進行挑戰,傷害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任何一個有愛國心的中國公民,都不能容忍焚燒國旗的犯罪行為,都可以提出譴責。中聯辦主任高祀仁表態譴責這種違法行為,維護全國性法律的嚴肅性,維護國家的尊嚴,合情合理又合法,有甚麼可以指責?相反,指責高祀仁主任的人倒是應該反問一下自己:你的中國人應有的立場到哪裡去了?

 說到中聯辦干預特區內部事務更是無稽之談。回歸五年來,中央駐港聯絡辦堅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基本法辦事,嚴格按照中央政府的授權履行職責,支持特區政府依照基本法施政,不干預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廣泛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大力推動香港與內地的交流及合作,努力探索中央政府駐港機構開展工作的新路子,為香港的繁榮穩定作出了重大貢獻,受到了中央領導的肯定。香港社會對於中聯辦的工作給予高度評價。這不是某報的幾句話就可以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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