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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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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4] 論壇.立法建議保障香港人權自由

 政府的立法建議已詳細參考普通法地區國家的對等法例,採用了最適當的刑事元素,引進狹窄的法律定義,不僅寬鬆地落實二十三條的基本要求,還成功地保障了香港的人權自由特別是發表自由……

■廖子明 原上訴法院法官

 特區政府建議的第二十三條立法不僅與在基本法中專門引入的兩個國際公約吻合,它還大致遵守《約翰內斯堡原則》。那是一套關於國家安全,發表自由及取得資料的非公約理解,被國際人權專家公認比一般國際標準更具保障力。

 特區政府據常理不接納其中一個指引(即第六項規定),因為它只禁制言論意圖即時引發暴動,也不涵蓋籌劃分裂國家行為及癱瘓國防電腦系統。港府有理由認為犯罪意圖應包括預謀的未來效果。特區政府的概念與大部分普通法國家一致。

發表自由不受影響

 特區政府已詳細參考英國、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的對等法例。第二十三條立法採用了最適當的嚴格刑事元素,加上特區政府盡其所能引進狹窄的法律定義;特區不但和緩地落實第二十三條的基本要求,提供一系列平衡的條例,它還成功地保障本港現行主要的人權、自由,特別是全部現享有的發表自由。

 特區政府建議的新訂「叛國罪」控制範圍比現有的罪行幅度更縮小,大家不需要面對任何新的發表自由限制。在港府建議中,唯一可能以語言文字構成叛國罪的情況只有以言論鼓吹外國人入侵中國或協助與中國戰爭的對手敵人。這一類建議怎會引起憂慮呢!

 言論煽動必須有實質行為鼓吹其他人士犯叛國罪、分裂國家罪或顛覆罪或鼓吹其他人士使用暴力或騷亂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特區的穩定。而只有很可能會煽動其他人士犯叛國罪、分裂國家罪或顛覆罪的刊物才能被判定為「煽動刊物」。所以新的條例對敏感性的爭論、探討、報章引述和學者研討會絕對不會影響;無論如何這類活動通常肯定不會鼓勵其他人士採取行動,更不會鼓勵其他人士從事任何非法行動。

 從以上所論及的竊取「國家機密」罪行,新聞界也可以放心,因為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簡直沒有變動。況且「諜報活動」的應用範圍不大,只涵蓋有損害國家和香港安全、利益的活動,而「機密」必定是要對敵人很可能有輔助的資料。

新聞界不應存顧慮

 關於「披露罪」,它主要針對公務員和政府承辦商,而可能構成罪行的披露資料在性質上,明文規定多種要具有損害性才可以入罪。況且,新聞界未經授權而報道受保護及具有損害性的資料時,除非他們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轉報的有關資料是受保護的並透過非法的披露才落在他們手上及他們明知或應知披露資料的損害性,否則不能入罪。試問新聞界還有甚麼好顧慮?其次,是否屬於受保護資料還要待法庭裁定。

 英國上議院法庭已不接受未經授權,但以公益為理由披露保護資料為合法。因為在英國,法例已充分提供恰當的披露權,並且透過司法覆核,法庭又可以保障法例不會濫用,所以英國上議院法庭裁定是犯罪行為,只公眾利益不能構成合法藉口,香港法例合法藉口是大同小異。不過香港言論、新界界會持續享受現有的保障。

循基本法原意應用普通法

 其他還有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港府的二十三條立法建議並不是把內地的法律原則引入香港,而是循基本法立法原意運用普通法,在符合兩個國際公約和保障過往一向享有的人權、自由的精神,確保國家安全、主權、領土完整。從諮詢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特區政府在修訂現行法例和提供新犯罪條例時,盡量縮小限制,就落實第二十三條立法能恰當地達到平衡。特區政府也多次表示不會利用新規定來對付現有團體,但會持續保障現有人權、言論自由。

 就算是沒有二十三條立法義務,市民也會期望特區政府針對和立法抑制對國家基本安全有威脅的極度嚴重行為、活動。儘管這類行動不多,全世界國家都立法把它們刑事化。這類行為很少影響普通市民。第二十三條立法主要是為阻嚇和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世界各國從來未有因為採取這類措施。立法而受到批評為違背人權、自由、平等原則。在可能範圍內,香港特區政府已盡量採用最低的禁制,最嚴格的標準,最狹窄的定義,所有可保留的現成法例,各國對等條例的參考資料,兩個國制公約的指引及現行保障市民人權、自由的措施。港府也引進上訴審裁與法庭審核的程序。不過全面有理性的、冷靜的討論還是需要的。專從局部小節作出揣測、渲染,並不是對特區的前景形象、聲譽有建設性的。

警權運用公正公平

 警務處長曾蔭培強調新法例下賦予的權力是必要的而同時他認為特權不會濫用。警方原來使用特權受群眾、新聞界和法庭查察。曾處長保證警方運作會如常公正、公平。況且警方現在已擁有多種特殊權力,而一向沒有出現過不可以控制的場面。

 已過去的五年中,中央履行「一國兩制」的承諾是舉世皆知的。國際上的評價是肯定的。港人有機會體驗「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成功實踐。港人也體會到中央支持和維護特區穩定繁榮的誠意。這些都有助於消除港人多方面的疑慮,增強港人的信心。現在,各高官齊聲推薦第二十三條立法提議,港人應開懷地接受這次自行立法的程序和提供諮詢意見。

市民應協助政府完成諮詢程序

 特區政府已積累多方面的經驗。於「高官問責制」初期,特區政府已顯示出積極領導潛力。特區政府的建議是一個良好的表現。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勢在必行的。宏觀視察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和正面地分析立法的細節都反映港府的建議是一個可以安心接納的安排。負面的抨擊不利於社會利益,又會造成障礙使諮詢機會不能盡量利用。令政府、市民雙方能圓滿地溝通是每個市民的責任。每個國家通常是由最高立法機構來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在考慮香港的特殊因素下,中央授權特區政府就落實二十三條自行立法。中央肯定希望消除香港市民所有顧慮,而港府也一定是循相同的概念推出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我們不應辜負中央和特區政府的一片苦心。市民必須協助港府圓滿地完成諮詢程序,在諮詢期內盡量提供意見及參與討論,可使第二十三條立法變得更為完善。 (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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