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15] 論壇.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基石放大圖片
二十三條立法不僅有利維護國家安全,而且有利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一部中國近代史說明,只有當國家興旺強盛起來,才有港澳的順利回歸和「一國兩制」的實施,因此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基石。《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實施,是香港已經回歸祖國的新憲制秩序的必然體現。特區政府公佈實施《基本法》諮詢文件在社會上引起了熱烈的討論,通過理性的討論,有助於加深港人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正確認識和深入理解……
■李東海 全國政協常委
在特區政府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發表之前,社會上對二十三條立法曾經存在一些猜測和擔憂,但是自從文件發表之後,各界反應普遍良好,連過去表示擔憂的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認為,「二十三條諮詢文件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和普通法精神」,「新建議比現有法律要寬鬆,亦符合『一國兩制』和參考國際人權標準」,「內地意識形態沒有搬到香港」。許多社會團體和人士還紛紛發表聲明和撰寫文章,表示支持立法。這其實反映了港人的國家觀念和民族意識不斷提高,這種現象與《文匯報》的一項調查結果是一致的,《文匯報》的這項調查結果顯示,香港民意主流支持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並且認為立法可以同時照顧到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港人的自由人權。
二十三條立法體現新憲制
我十分贊同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的觀點:「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及『港人治港』的基石。」如果把歷史延伸到鴉片戰爭,一段並不遙遠的屈辱歷史就會展現,據不完全統計,從一八四○年到一九○五年,中國僅向西方列強支付的賠款,就達十幾億襾白銀,而當時清政府的年財政收入不過八千多萬襾白銀。一部中國近代史說明,只有當國家興旺強盛起來,才有港澳的順利回歸和「一國兩制」的實施。因此,「一國兩制」是一個整體,不能割裂,「一國」與「兩制」都必須得到保障。香港已經回歸中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實施,就是這個新的憲制秩序的必然體現,也是「一國」與「兩制」共同利益的體現。
防患於未然 立法是時機
特區政府公佈實施《基本法》諮詢文件在社會上引起了熱烈的討論,各界對諮詢文件的看法雖然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支持立法是民意主流,討論是正面和理性的。雖然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認識,甚至出現一些爭論,我認為這是正常的。通過理性的討論,有助於加深港人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正確認識和深入理解。在此,本人謹對一些不同認識說一點看法。
第一,有一種觀點認為,香港回歸五年來太平無事,沒有發生過顛覆中央政府和分裂國家的事件,因此沒有必要就二十三條立法。但是,所謂防患於未然,有些重要法律的作用是預防性和保護性的。就連美國這樣的超級大國,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也有詳盡的法律保護規定,特別是去年「九一一」事件後,美國亡羊補牢,投入巨大的資源成立國土安全部,以保護美國安全和領土完整。美國尚且如此,其他國家更不敢掉以輕心。香港落實二十三條立法,其實也是要防患於未然,避免出現法律真空,避免香港被利用為進行顛覆和分裂中國的政治活動的基地,這樣,才能保障「一國兩制」繼續成功實施。回歸五年來,市民大眾對「一國兩制」信心增強,現時已經是落實二十三條立法的適當時機。二十三條立法不僅有利於維護「一國」,而且有利於保持「兩制」。
沒有收窄港人的人權自由
第二,有一種觀點認為,第二十三條列舉的「七宗罪」,是將內地的法律引入香港,損害香港的自由和人權,違反「一國兩制」。這種觀點與事實不符合。首先,二十三條列舉的「七宗罪」,是在任何國家的刑法法典中都可找到相應的條款。世界上的一些主權國家在其憲法中往往就「維護國家安全」進行具體闡述,並闡明「國家安全至高無上」的憲法理念。所以,香港就《基本法》二十三條進行立法,只不過是跟隨世界通例;其次,在香港特區需要制定的兩項新的法律方面,立法建議沒有把內地對「顛覆」、「分裂國家」等的理解和標準引進香港法律,立法建議比內地的條文明確和寬鬆,採用了香港原有叛逆罪中「發動戰爭」的概念。在香港特區如要構成「分裂」或「顛覆」罪,必須「以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才能入罪,其中「嚴重非法手段」的定義與今年七月通過的反恐條例中對「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相同,這與普通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其他五項罪行,只不過是對現行的或回歸之前遺留下來的有關法律作出了全面的檢討,並在某些方面,例如關於過去遺留下來的「煽動」和「叛逆性質的罪行」,作出了寬鬆的修訂。因此,特區政府關於二十三條的實施方案,絕對沒有將內地的法律引入香港,而是建基於普通法的基礎,考慮到當代國際人權標準,沒有收窄港人的人權自由,盡量保留了原有法律的格局,充分體現出「一國兩制」精神。
中國政府的一貫堅定立場
第三,有一種觀點認為,二十三條關於禁止顛覆中央政府的規定,是針對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是因為那時香港與內地「關係緊張」,《基本法》才臨時增加二十三條的條款。這種說法也違反了事實。實際上,中國政府一貫反對在香港進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早在一九五六年,周恩來總理就明確向英國政府表明,不能將香港變成顛覆中國政府的基地。一九八七年,鄧小平先生在接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指出,決不允許「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這其實就是二十三條的立法原意和政策依據。《基本法》草案的前兩稿,都產生於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之前。一九八八年四月,起草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第二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一九八九年一月,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本法》(草案)(第二稿)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基本法》草案的前兩稿,都產生於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之前。所以,所謂「二十三條是『六•四』事件產物」的說法,完全是無稽之談。
諮詢期滿應採用藍紙草案
第四,有一種意見要求特區政府三個月諮詢民意之後,再將法律條文以白紙草案的方式繼續進行諮詢,而不直接以藍紙草案的方式進入立法程序。根據法律專家的說明,白紙草案雖已寫出法律條文,但仍屬公眾諮詢階段,其諮詢時間可長可短,未進入立法階段。藍紙草案表示已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刊行,日後會提交立法會審議,如果通過就成為法律。採用藍紙草案顯示了政府立法的決心,一般不能撤回;白紙草案則是可以撤回和可以不立法的。由此可見,若採取白紙草案,會拖延立法甚至不立法,這將影響《基本法》的權威地位。無休無止地辯論,還可能影響香港如何解決當前的經濟困難。因此,特區政府在三個月諮詢期滿後,應當果斷地將法律條文刊成藍紙草案,立即進入立法程序。既然民意主流支持盡快完成立法,特區政府宜以民意為依歸。
理性討論 踴躍建言
總之,二十三條立法是全面落實《基本法》的一個重要方面,二十三條立法一天未落實,《基本法》就不能算得到全面落實。落實二十三條立法,是確保國家及香港的長治久安的需要。公眾就諮詢文件熱烈發表意見,進行理性的討論,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反映港人公民意識的提高。事實上,絕大部分市民願意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因為越來越多的市民認識到: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及「港人治港」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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