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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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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2] 論壇.對幾種謬論的分析與澄清

 支持特區政府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國人的共同責任,天經地義。有少數人卻以似是而非的手法,提出一些荒謬觀點,企圖混淆視聽,蠱惑人心,有必要作出分析和澄清。

■王紹爾 九龍城區議員

 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社會各界在發表意見的時候,有不同的意見是正常的。民意主流是務求理性、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對政府發表的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進行認真細緻的討論,提出建設性的意見。但是,有少數人卻以似是而非的手法,提出一些荒謬觀點,企圖混淆視聽,蠱惑人心,本人認為有必要作出分析和澄清。

豈可將革命與顛覆混為一談

 謬論之一,是有人聲稱中國共產黨當年推翻國民黨政府,二十三條的七宗罪都做齊云云。

 對此,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已經指出,不應將波瀾壯闊的革命與非法顛覆混為一談。本人十分贊同葉劉淑儀的觀點,並可舉出例子駁斥這種謬論——例如,美國人民通過獨立戰爭,於一七七六年結束英國殖民統治,贏得獨立,這難道也是「七宗罪都做齊」嗎?又如,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二百六十多年的腐朽統治,結束了中國二千多年來的君主專制制度,這難道也是「七宗罪都做齊」嗎?再如,為了實現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的繁榮富強,中國共產黨繼承了孫中山的遺志,領導中國人民進行波瀾壯闊的革命,使中華民族如巨人一樣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這難道可與非法顛覆相提並論嗎?

 類似的另外一種謬論,還以香港從來都是顛覆基地來反對二十三條立法,但是,這也是把波瀾壯闊的革命與非法顛覆混為一談,辛亥革命曾以香港為革命活動基地,國民黨反動政權迫害內地進步人士,香港也成為愛國進步人士避難的地方。但是,這怎麼可與反華勢力利用香港作為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基地相提並論?這不是等於主張香港要爭取顛覆的權利嗎?這種謬論的居心何在?提出這種謬論的人士,在香港回歸祖國五年之後,還缺乏起碼的國家意識和民族感情,借反共為幌子,堅持敵視新中國和中華民族的錯誤立場。他們之所以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就是基於這種錯誤立場。

「一人一票」才可維護國家安全?

 謬論之二,是有人聲稱二十三條立法的時間應在港人可以全面享受公民權利時,起碼可以一人一票選舉自己的立法會和特首,並同時享受一人一票選舉自己的人大代表的權利之時,這才符合權利和義務的對等云云。

 持這種謬論的人,罔顧香港回歸之前,港人被徹底剝奪了公民權利,港人無權選舉自己的行政長官,港督是由倫敦委派,港人無權置喙,而且在過渡期之前的一百多年中,港人也不能選舉立法局議員。但是,在殖民專制之下的香港,維護英國王室和英國國家安全的法律十分嚴苛,這難道符合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嗎?美國總統也不是一人一票選舉出來的,但是,美國對國家安全、主權和領土完整也有嚴格和完整的法律保護規定,去年「九一一」事件後,美國還投入巨大的資源成立國土安全部,以有效保護美國國家安全。超級大國的美國尚且如此,其他國家更不敢掉以輕心。持「一人一票才可立法」謬論的人,完全忽視維護國家安全與選舉方式根本沒有關係。況且,世界上民主選舉的方式多種多樣,一人一票只是其中一種。港人從回歸前被剝奪公民身份,到回歸後當家作主,成為香港的主人和國家的主人,有責任維護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及安全,這才真正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對等。

基本法草案均無提及禁止顛覆?

 謬論之三,是有人聲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關於禁止顛覆中央政府的規定,在起草《基本法》的最初五年,均無提及,完全是「六•四事件」的產物云云。

 這種說法,並不符合事實。正如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報業公會的午餐會上發表的演講中說:「無可置疑,(基本法)最後的文本吸取了『六•四事件』的經驗,但第二十三條的目的在防止危害國家安全,而危害國家安全可包括多種罪行。」的確,二十三條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危害國家安全,而不是「六•四事件」的產物。歷史事實是,中國政府一貫反對在香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早在一九五六年,周恩來總理就明確向英國政府表明了不能將香港變成顛覆中國政府基地的嚴正立場。一九八七年,鄧小平在接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指出,決不允許「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在這一政策指導下,一九八八年四月,起草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第二十二條就已經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所以,所謂「禁止顛覆中央政府的規定是『六•四事件』的產物」的說法,並不符合歷史事實。

圖書館藏書可入罪?

 謬論之四,是有人聲稱圖書館可能會因館內保存有所謂「煽動性刊物」入罪,侵犯學術和資訊自由云云。

 正如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對此回應說,諮詢文件中已經清楚說明,「管有」刊物本身並不會構成罪行,必須要有「蓄意」及無「合理辯解」的元素,才會構成罪行,而「學術研究」可以構成合理辯解。眾所周知,圖書館「管有」任何刊物,是用來做學術研究,而不是用來煽動他人進行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等罪行的。其實,特區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已經強調,有關罪行「是對表達自由的直接限制,因此必須作狹義的界定,以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要求的必要和相稱的準則」。其中狹義的界定是,任何人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刊物若發布,便相當可能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的罪行」,仍然刊印、發布、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輸入或輸出有關的煽動性刊物,才算作觸犯法例。如果不「蓄意」煽動他人危害國家安全,怎會「憂慮」圖書館可能會因館內保存有所謂「煽動性刊物」入罪?筆者的內地朋友告訴本人,內地的許多圖書館也保存有所謂「煽動性刊物」,但那是用來做學術研究的,所有的圖書館館長根本沒有任何「憂慮」。但香港卻有人對此表示「憂慮」,這是「杞人憂天」,還是「炒作憂慮」?

港人形成自我審查文化?

 謬論之五,是有人聲稱,二十三條立法建議令港人形成自我審查、小心為上的文化,加速香港內地化云云。

 其實,二十三條立法建議禁止的七種罪行,並不是一般市民想做或者是能夠做到的。例如,「以武力、暴力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出去,或抗拒中央政府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一般市民絕不會這樣做,更何須「自我審查、小心為上」?即使是涉及言論和表達的煽動叛亂罪,政府的立法建議已收窄而限於煽動他人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或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一般市民也絕不會這樣做,也無須「自我審查、小心為上」。而且,二十三條立法建議根本沒有把內地法律引入香港,所謂「加速香港內地化」是無稽之談。筆者也不同意「以言入罪」,但同意梁愛詩的說法,言論有時也須負刑事責任。因為人與人之間的言論自由,止於不能誹謗和侵犯隱私。個人對國家的言論自由,也應該有極限,不能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顛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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