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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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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7] 拖延廿三條立法可能違憲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昨日舉行「基本法論壇」,討論第二十三條立法,參與討論的法律學者、政府官員及法律工作者都認為,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必須的,而立法原則也相當清晰,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有與會者更指出,立法應盡快進行,不應再拖,否則可能「違憲」。

 參與論壇的包括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湯顯明、香港基推會主席高苕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梁美芬、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黃慶康、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會長黃英豪、美國華盛頓國際大學客座教授曾憲緯及湖南省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舒昌等人。論壇亦吸引近百名市民參與,並紛紛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發表意見。

關注港人在外國犯叛國罪

 論壇中最惹關注是「中國刑法中有關國家安全法例的治外權力」,舒昌則利用不同的例子,說明在不同情況下,若港人犯法將出現甚麼結果。他表示,如果中國公民(香港人)在外國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香港和內地同樣認為他是有罪的,那麼中國會根據其與不同國家所簽訂的引渡協議,把他引渡回中國受審。

 他又指,如果有香港人在外國犯法,但只有內地認為他是有罪的,而香港的法律卻指他沒有罪,則該名香港人返回香港反而最為安全。如果有香港人在香港違反了二十三條,而潛逃回內地,由於內地的相關法律更加嚴峻,則該名港人應會被內地機關拘捕,以內地法律起訴。若有港人在內地觸犯有關法律,而逃回香港,若香港和內地同時認為他有罪,則香港會根據二十三條的規定,加以起訴,由香港法院自行審理。舒昌認為,香港早些立法,對港人更有好處。

 就同一問題,湯顯明表示,若真的有港人在內地干犯有關罪行後逃回香港,特區政府要視乎其罪行是否對香港有影響,若中央要求香港「交人」,也要看中央與本港相關部門有否移交逃犯的安排。他指出,內地和香港已就移交逃犯協議商討了一段時間,但至今尚未簽署協議,現時特區也沒有移交犯人的責任。

回歸五年未立法已惹質疑

 黃英豪則強調,第二十三條立法是《基本法》的明文規定,特區政府回歸五年都未進行立法,事實上已經惹人質疑,有違憲的可能。他又指出,特區政府自行就分裂國家行為立法,是「一國兩制」構思的切實體現,特區應盡快落實《基本法》,不應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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