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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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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31] 港區人代選舉辦法結合香港實際

編者按:

 即將展開的第十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是香港回歸後第二次作為獨立選舉單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這是「一國兩制」方針的體現,也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事務管理權利的體現。

 今年三月舉行的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對港區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應選代表的名額、選舉會議的組成、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選舉會議主席團、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和當選,以及選舉的具體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將按照這個選舉辦法具體實施。

 比較十屆與九屆的選舉辦法,變動的地方不多。十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仍為三十六人,而參選十屆港區人大代表的參選人資格也一樣﹕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持有外國護照或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居民,只要在香港特區成立後沒有申請國籍變更,仍算是中國公民,可以參選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代表的選舉實行差額選舉,選舉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十屆選舉辦法與九屆選舉辦法稍為不同的是選舉會議成員要投全票,即每一張選票所選的人數必須等於應選代表名額,即三十六名,多於或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此外,十屆選舉會議主席團由十五名成員組成,比九屆選舉會議主席團十一名的人數有所增加。

 為了讓讀者對選舉辦法有更深入的了解,本報從今天起,連續三天以問答形式介紹港區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敬希讀者垂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以下簡稱《選舉辦法》)是怎樣制定產生的?

 《選舉辦法》是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我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是在今年三月舉行的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的。

 二、《選舉辦法》對選舉有哪幾方面的具體規定?

 《選舉辦法》對港區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應選代表的名額、選舉會議的組成、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選舉會議主席團、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和當選,以及選舉的具體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將按照這個選舉辦法具體實施。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港區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主要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根據《選舉辦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港區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第二,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第三,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人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向選舉會議提出,選舉會議推選;第四,在選舉中發生的投訴,由選舉會議主席團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第五,選舉結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委派人員赴香港具體組織選舉工作。

 四、《選舉辦法》對參選港區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參選人的條件有何規定?

 根據《選舉辦法》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均可參選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採用什麼方式?

 根據《選舉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選舉會議選舉港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名單已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

 六、選舉會議由哪些人員組成?他們的職責是什麼?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會議的組成人員為: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意參加的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選舉會議成員。

 選舉會議成員有權依法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並參加投票選舉。主席團公佈代表候選人,選舉會議成員可以查閱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七、為什麼要規定行政長官是選舉會議成員?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並負責執行基本法。選舉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行政長官參加選舉會議是必要的。

 八、《選舉辦法》對選舉會議成員聯名提名代表候選人人數有何規定?

 《選舉辦法》規定,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聯名提出。每名選舉會議成員參加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三十六名。

 九、選舉會議主席團是怎樣產生的?

 根據《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人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向選舉會議提出,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的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上推選產生。主席團成員從其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一人。

 十、選舉會議主席團的職責有哪些?

 《選舉辦法》規定,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第一,確定選舉日期;第二,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第三,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第四,提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第五,宣布選舉結果;第六,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 (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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