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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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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2] 論壇.政府應出面磋商加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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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區政府應代表香港所有的電訊商與消費者,與內地有關部門磋商中國電信加價決定。圖為本港電訊商門市。

 對中國電信加價風波,港府不應坐視不理,因為《電訊條例》已規定港府的角色,港府應該出面與內地有關部門交涉和磋商,尋求一個顧全大局的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而且港府主動與內地談判,可以避免訴諸國際電訊聯盟的糾紛解決機制,這亦有利兩地互信合作關係……

■斯 遠

 中國電信在缺乏溝通下單方面大幅提高港澳地區長途接駁費,使香港社會不明因由,種種猜測、疑慮和怨言不脛而走,對中國電信的形象乃至兩地關係,都產生了負面影響。加價使本港電訊商、企業及家庭措手不及,特別是許多在內地投資設廠的港商在成本開支方面大失預算。從昨天開始,本地一些電訊商已經將成本轉嫁用戶。

政府不宜作出干預?

 在此情況下,電訊管理局和工商及科技局發言人表示,政府會密切留意中國電信增加收費事件,當局已去信內地信息產業部了解事件,並表達對事件的關注,不過,由於事件是一個商業決定,政府不宜作出過分干預。當局的回應,令人失望。真的是商業行為嗎?有人認為,中國電信之所以向長途電話接入費「開刀」,而不是在其他方面挖掘潛力,是因為自中國加入WTO,及內地電信產業分拆後,電信產業內的各項業務,都必須對外開放,打破壟斷,因而呈現激烈競爭局面,沒有加價空間,只有長途電話接入費領域是唯一仍屬於壟斷的項目,大幅加價只需一紙行政命令就可實現。以此來看,中國電信的加價與純粹的商業行為似乎有別。情況既然如此,香港電管局以及相關的問責制局長,就不能以事件屬商業行為而置身事外,反而應以特區政府名義,介入事件,為香港和兩地的整體利益,為消費者討回公道。首先,特區政府可以叫停本地營運商的加價行動,因為他們加價是要向電管局申請的,如果電管局予以拒絕,本港營運商則可以此理由,拒絕中國電信單方面大幅度的加價要求;其次,更加合理的處理方法是,特區政府應該盡快出面與內地有關部門交涉和磋商,尋求一個顧全大局的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電訊條例》已規定政府角色

 其實,遇到上述兩種情況,本港的《電訊條例》已經規定電訊管理局的角色及處理手法。條例定明電訊管理局可以阻止本地營運商的加價行動,並且應代表香港所有的電訊商,與外地公共交換服務供應商談判。但至今為止,當局仍然採取坐視不理的態度,沒有實質行動,在實行問責制的情況下,這似有失職之嫌。

 本港《電訊條例》6B「局長就關乎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之間的服務的權力」定明:

 (1)如屬持牌人與香港以外地方的國際公共交換服務供應商訂立的協議或安排,而其目的是於大幅歪扭在提供地方或另一地方與香港之間的對外服務方面的競爭,或訂立該協議或安排會有如此效果,則持牌人不得訂立該等協議或安排。

 (2)凡局長在諮詢有關持牌人的意見後,合理地斷定任何協議或安排是大幅扭曲在提供某地方或另一地方與香港之間的對外服務方面的競爭的,則局長可向有關持牌人發出指示,而該持牌人須遵從該等指示。

 (3)為免生疑問,在本條中,「協議或安排」(agreement or arrangement)包括關於服務供應商之間的付款(不論是藉國際分帳方式或是分帳費方式處理的付款、收益分配、終結費或任何其他同類的收費)的協議、安排、協定或同類者。

引自美國1930年代經驗

 本港《電訊條例》6B的概念引自美國1930年代的經驗,因為當年美國開放當地電訊市場,引入不同的電訊商加強競爭,但擔心在國際電訊市場上,如果其他國家的電訊業由一家壟斷,在國際長途電話收費用上,壟斷的企業就可逐個擊破,在美國眾多電訊商中間搾取最大利益,故此美國條例定明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Policy Reform,遇到上述情況時,美國的電訊商應集體一致行動,由政府作代表與壟斷一方進行談判。

當局不應坐視不理

 可見,對於中國電信加價引起的風波,港府一是有《電訊條例》6B的規定角色,二是有美國1930年代以來的經驗可借鑒,香港電管局以及相關的問責制局長,都應該有所作為。但是,當局首先是任由本地一些電訊商已經將成本轉嫁用戶,其次是當局沒有採取代表香港所有的電訊商與中國電信談判的行動,似乎有失職之嫌。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唐英年前天表示,該局已與有關部門接觸,了解大幅加費的原因,並向內地反映意見,指出大幅提高長途電話費將影響香港營商環境,但他強調,該局並沒有權阻止內地提高長途電話接入費。其實,按照《電訊條例》6B的規定,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唐英年和電訊管理局局長王錫基,都有責任代表香港的電訊商和消費者,與中國信息產業部和中國電信磋商和談判,為香港爭取合理權益。但是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唐英年僅只是「向內地反映意見」,而目前在摩洛哥參加國際電訊聯盟(ITU)會議的電訊管理局局長王錫基,亦未在會議上與內地出席會議的代表進行磋商。

港府主動談判有利兩地互信關係

 其實,內地一些國企管理層對中國加入WTO及國際電訊聯盟(ITU)後,必須與國際經濟接軌、必須遵守WTO規則及其他國際協議認識不足,或缺乏有關業務知識,以致可能做出一些違反國際經濟運作規則的決定。中國電信單方面、突然性和大幅度的加價方式,有可能與此有關。特區政府的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和電訊管理局局長,如果能夠按照《電訊條例》6B的規定,迅速與中國信息產業部和中國電信磋商和談判,事件可能會盡快得到解決,而且有利推動內地一些國企管理層對WTO及ITU有關法律和規則的認識,這樣,對加快內地企業與國際經濟接軌,也是一件好事。

 由於中國已經加入國際電訊聯盟(ITU),就必須遵守ITU的有關規定。ITU下面並設有一個專門小組,關注國際間電訊市場出現的「Whipsawing」(不公平操控)現象。中國電信的加價決定,是否屬於「Whipsawing」現象?是否遵守國際電訊市場互惠互利的「對等原則」?在「一國兩制」下,這些問題最好是通過香港與內地的友好溝通和協商而得到解決,不宜訴諸國際電訊聯盟解決有關問題。所以,特區政府更應主動與中國信息產業部和中國電信磋商和談判,這也有利加強兩地的互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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