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02] 二十三條立法不必要照搬外國
■高寶齡 觀塘民聯會理事長
落實基本法第廿三條的立法,是香港一件大事。香港是多元化社會,對廿三條立法這大事,各階層人士有需要進行廣泛和深入的討論,使第廿三條的立法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和香港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繁榮穩定以及市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一)香港的地位決定:廿三條必須立法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但「一國」和「兩制」是不可分離的。基本法廿三條的立法內容,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方面的七項違法罪行,因此進行立法是必要的,是維護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
(二)廿三條進行立法,現在正是時候
基本法授權香港就落實第廿三條「應自行立法」,中央政府是從「一國兩制」原則出發,既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又體現了中央對港人的充分信任。因此,落實有關立法是特區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香港已經回歸祖國五年多,特區政府的運作日趨成熟,港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和認同日漸提高,有利於港人對廿三條立法的醞釀和討論,正是廿三條進行立法,為全面落實基本法的時候。
(三)落實廿三條的立法,不會妨礙港人的正當權益和自由
基本法第廿三條列舉的七項違法行為分別為: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世界各國均有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進行立法,在外國刑法的法典中,與這七項違法行為相類似的刑事罪行均被定為重罪,並往往處以最高刑罰。
由此可見,這七項違法行為均是非常典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涉及港人的人權、正當權益和自由,也沒有限制和禁止港人的其他合法活動。
(四)支持廿三條的立法方向
各國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方面進行的立法各有特點。中央政府信任並授權特區政府自行立法來制裁、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七項違法行為,特區政府可根據香港的具體情況立法,不必要也不可能照搬外國的做法。
政府官員曾指出:第廿三條的立法主要是在現有法例的基礎上進行,將以普通法的原則立法,不會將內地相關法例(大陸法)的刑法直接套用。任何法例必須符合兩條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並參考歐美國家的定義,會以言論是否「引起叛亂行動」作為決定是否入罪的原則。本人認為:這樣寬鬆的立法方向:絕不會發生「思想入罪」、「以言入罪」的情況,除非言論直接引起反對中央政府的行動。
「國泰民安」是港人的願望。我們是香港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保障國家安全和利益,與保障港人安全和利益是密切相關的,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全面落實基本法。因此,本人認為:對基本法第廿三條的立法,不僅有利於維護「一國」,也有利於維護「兩制」,正正是香港的長期繁榮和穩定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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