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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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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4] 基本法實施五周年專欄:有關叛國罪的立法建議寬鬆合理

——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評價之一

■法 言

體現普通法精神

 第一,立法建議對叛國罪的界定全面嚴謹,體現了普通法的精神。諮詢文件建議的叛國罪,主要是針對在戰爭期間、出於危害國家政權目的、有外國因素參與的危害國家的犯罪行為。立法建議全面涵蓋了叛國罪的罪行和刑罰兩個方面。

 諮詢文件根據普通法犯罪構成兩大要素,即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明確了叛國罪的構成要件。一是建議叛國罪(主要勾結外國發動戰爭罪)的犯罪目的:(一)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二)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四)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二是建議叛國罪主要包括五類犯罪行為:(一)勾結外國對國家發動戰爭;(二)鼓動外國入侵國家;(三)協助交戰的公敵;(四)隱匿叛國;(五)初步或從犯行為,即企圖從事、串謀、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使他人從事上述叛國行為。諮詢文件並建議前四種叛國行為,可判處終身監禁;最後一種叛國行為,可判處七年監禁。

 上述立法建議排除了出於個人目的進行有關抗議活動入罪的可能性。根據立法建議對戰爭概念的解釋,發動戰爭包括由「相當數目的人發動,且基於某種一般而非私人的目的」的「騷亂」。也就是說,出於個人目的發動騷亂,不屬於發動戰爭。有人擔心未經通知進行有外國人參與的抗議活動可能入罪,是沒有必要的。

收窄現行法律的叛國罪範圍

 第二,立法建議收窄了現行法律規定的叛國罪範圍,比香港特區現行法律規定的叛逆罪的內容要少。諮詢文件建議將特區現行《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叛逆罪規定一分為二:凡涉及外國因素,如「勾結外國」發動戰爭(即內亂罪),歸為顛覆罪。立法建議將叛國罪限於勾結外國的範圍,是包括我國內地刑法在內的許多國家的刑法的做法,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甚至將此類犯罪稱為「外患罪」。這一建議是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

比現行法律寬鬆

 第三,立法建議大幅刪減特區現行法律有關叛國行為,比香港特區現行法律更寬鬆。現行法律規定的八種叛國行為,諮詢文件建議廢除其中三種行為,包括《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侵害國家元首的行為(第二(1)、(a)、(b)第五條)和叛逆性質的罪行(第三條),以及普通法中有關收受好處(代價)不檢控叛逆罪行的行為。其中,侵害國家元首的行為,可按侵犯人身罪,依照特區現行《侵害人身罪條例》、《殺人罪行條例》等成文法和普通法處罰。叛逆罪性質的罪行的有關內容,已為初步行為或從犯行為所涵蓋。收受好處(代價)不檢控叛逆罪的行為,則視情節分別按隱匿叛國罪或貪污罪論處。因此,廢除這些規定也是適當的。

只作適應化修訂

 第四,諮詢文件建議保留的五種行為都是香港現行法律包括已有的。勾結外國對國家發動戰爭等前三種行為,是特區現行《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立法建議只是對其作適當的適應化修訂,使之符合香港已經回歸祖國的現實。隱匿叛國等後兩種行為,是現行普通法(即判例法或不成文法)規定的罪行,立法建議只是對現有普通法進行編纂,把體現在刑事判例中的有關叛國罪的法律原則,制定成法律條文,使之更明晰,易於掌握。有人認為隱匿叛國罪是諮詢文件新增加的罪行,是不正確的。這個罪行由來已久,是香港特區現有的普通法罪行之一,也是英國普通法、美國和加拿大刑法明確規定的罪行。

進一步明確犯罪主體

 第五,立法建議進一步明確叛國罪的犯罪主體,符合普通法適用國家有關叛國罪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特區現行《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叛逆罪」犯罪主體是「任何人」。諮詢文件建議將叛國罪主體明確為兩類人:一是所有自願在香港特區的人,二是香港特區境外的香港永久居民。也就是說,叛國罪原主體包括在香港特區境內和境外的非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說明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人,在香港特區境外從事叛國行為,也可能構成叛國罪。這一立法建議使叛國罪具有域外效力。諮詢文件建議叛國罪的主體及於有關外國人,主要是借鑒了英、美等實行普通法國家的刑事立法,就是叛國罪的犯罪主體已由對國家負有效忠義務的人,擴大到受國家保護的任何人。此項建議也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有關叛國罪的法律改革報告都認為,基於屬地管轄的原則,可將境內的外國人列為叛國罪主體;基於屬人管轄原則,也可將境外的本國人也列為叛國罪的主體。

屬地和屬人管轄原則

 所謂屬地管轄原則和屬人管轄原則,是世界各國或地區通行的兩項刑事管轄原則。屬地管轄原則,是指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其領域內的犯罪,無論本國或本地區身份的人還是外國人或本地區身份以外的人,都適用本國或本地區刑法。在本領域內的犯罪,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域和犯罪行為結果地兩種情況。屬人管轄原則,是指以國籍或身份為標準,凡是具有本國國籍或本地區身份的人犯罪,無論在本國或本地區領域內還是領域外都有管轄權。

需要注意的兩個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諮詢文件有關叛國罪立法建議中提及的「發動戰爭」,不應包括依據國際法進行的合法戰爭,包括民族解放戰爭、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或採取的軍事行動和自衛戰爭。「所有自願在香港特區的人」,也不應包括根據國際法享有國際豁免、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根據國際法,這些人是不受香港特區刑事法律管轄的。

 可以看出,諮詢文件有關叛國罪的立法建議,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符合普通法適用國家的通行規定,符合香港特區的實際,是值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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