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2年12月3日 星期二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2-12-03] 立法建議無損特區執法權和結社自由

■法 言

 特區政府《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第七章有關外國政治性組織的立法建議,通過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全面落實了基本法有關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的規定。有關建議是在特區現行《社團條例》基礎上修訂而成的,而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充分保障了香港居民的結社自由。

 第一,立法建議是對現行《社團條例》的完善,有關措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所必需的。諮詢文件建議保留現行《社團條例》有關規定,包括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保安局局長有權作出命令禁止該政治性組織運作(第8條)。諮詢文件認為,這些規定「在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介入香港特區的政治事務方面,已經足夠」。並認為,「《社團條例》下基於國家安全理由禁止社團運作的現有權力」,已對「源自外國或本地的因素」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政治性活動」「作出了有效的制裁」。但考慮到,「損害國家安全活動性質上非常嚴重及應受譴責,且有關活動亦可能伸延到香港特區以外,以至產生全國性的影響」,「為達到保護國家安全的目的」,有需要就「外國政治性組織在香港特區從事有損國家安全或統一的政治性活動」,及其與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建立有損國家安全或統一的聯繫」,另訂條文。因此諮詢文件建議,授權保安局局長禁制危害國家安全或統一的有組織政治性活動。

 具體立法建議是:保安局局長如合理地相信禁制某組織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所必需,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可行使禁制權:第一,該組織的目的是從事任何判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竊取國家機密(諜報罪)的行為(即五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第二,該組織已經作出、或企圖作出上述任何五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第三,該組織從屬於內地被中央機關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取締的組織;第四,該組織與上述被禁制組織有聯繫,即該組織尋求或接受被禁制組織的資助、任何形式的財政上的贊助、支援或貸款,附屬於被禁制組織,政策由被禁制組織釐定,或決策由被禁制組織指示、主使、控制或參與。

 諮詢文件並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禁制命令後,如該組織仍繼續運作即為非法社團。任何人管理該非法組織或身為其幹事,即屬犯罪。任何人組織或支援被禁制組織的活動,也屬犯罪,處以7年監禁及不設限額罰款。按照立法建議,「支援被禁制組織的活動」包括身為被禁制組織的成員,向被禁制組織提供經濟援助、其他財產或協助,執行被禁制組織的政策和指示等。

 上述立法建議,實際上是將有關被禁制組織分為兩類:一類是將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統一的「政治活動」和「聯繫」納入23條立法,通過「禁制機制」(Proscription mechanism)加以規管;另一類是其他非法「政治活動」和「聯繫」的組織,仍由現行《社團條例》有關「作出命令禁止」(Make an order prohibiting)的規定加以規管。這些建議在保留現有法律有關基於國家安全理由禁止非法組織運作或聯繫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上述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政治性活動或聯繫的立法。不僅符合基本法第23條要求禁止的從事叛國等五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通過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從事這些行為)的規定,也符合該條有關禁止任何組織在香港特區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活動或建立此類聯繫的立法本意。因此,諮詢文件提出的措施是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組織所必不可少的。 (三之一)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