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09] 杜亦有道:有點迷惘
阿 杜
上周一市民因宰狗而烹,被警查捕而判罰款及留案底,未知他被留錄檔案的是哪種「案底」,是「虐畜」呢還是「吃狗肉」?而迄今令人不明者,是香港刑法中有無一條「吃狗肉有罪」的呢?
如果有這一條禁例,相信許多市民犯了法,因為在深圳街市上有賣狗肉檔口,見過不少港人在購買,其中有主婦型之女士說:「我先生喜歡吃,這就買回去炆燒給他吃囉。」
如此一來,港境這邊的海關人員嚴搜的話,相信每天都會搜出不少鮮狗肉來,這種「不在香港境內屠宰之狗肉」攜入港境,算不算犯法?此外,若市民在深圳大吃狗肉,然後起程返港,此時他滿胃滿腹和牙屑都是狗肉,又犯不犯法?
又如帶煮熟烹好的狗肉返港,或者是攜罐頭狗肉入境,這些都會觸犯法例嗎?似乎都無明確指示。
中國人自古以來已吃狗肉,周代便有吃狗的記載,明朝成書清代修訂成為小學私塾課本的《三字經》有「馬牛羊、雞犬豕,此六畜、人所飼」之句,明代巨醫李時珍《本草綱目》有「……黃狗大補益人,餘色微補……除獵狗、看門狗,應食脛短體肥者……」簡直是「吃狗指南」了,而自古以來已有「仗義每多屠狗輩」及濟顛是「狗肉和尚」之說,可見中國人吃狗肉吃了幾千年。但香港回歸後已邁向第二個五年計劃,我們中華百姓吃狗肉仍判有罪,這就令人有點迷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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