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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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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2] 白紙草案非立法必經程序

——從《信報》的一篇文章談起  ■鄭 言

 十二月十一日,《信報》「香港脈搏」專欄發表一篇文章,稱政府不發白紙草案諮詢與梁愛詩退休日期有關,「因為梁愛詩要走,所以必須配合時間立法」。這完全是臆測和誤導。眾所周知,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基本法賦予特區的職責和權利,也是特區政府和港人應盡的義務,與梁愛詩何時退休無關。

 從這篇文章的題目《23條不發白紙草案原因》看,人們希望從中了解白紙、藍紙草案的區別,可惜文章沒有講。其實,白紙、藍紙草案的區別主要有三項:一是白紙草案刊登在政府《憲報》第五號法律副刊,以諮詢公眾意見。這只是討論法例具體條文的途徑之一,並不是立法的必經程序。藍紙草案刊登在政府《憲報》第三號法律副刊,以提交立法會審議,是立法的必經程序。二是白紙草案通常是用在一些無迫切性的立法事務上,政府對這項立法沒有既定的立場,既可立法,也可不立法。而藍紙草案則是政府有既定的立法計劃後,就有立法迫切性的立法事項提出的法律草案。三是白紙草案沒有完成立法的期限,可以讓公眾沒完沒了地討論,從而無限期地拖延立法。而藍紙草案一旦提出,通常要在本立法年度內完成法律草案的審議工作,完成立法程序。與白紙草案相比,藍紙草案更清晰、具體,更便於公眾提出意見;政府提出藍紙草案後,在立法會審議期間,公眾仍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立法會議員也可以提出動議修改,並不是像李柱銘所說的,「一個標點符號都不能改」。二十三條立法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絕不是可立可不立,也不能無限期拖延,特區政府已經成立五年,公眾對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有了廣泛的共識,現在是完成立法的適當時機。

 這篇文章中還有一個說法,是說政府不肯就二十三條立法發表白紙草案的原因之一,是「特首不敢再與中央政府據理力爭」。這真是一個奇怪的邏輯。二十三條立法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這是國家民族大義之所在,也是保持香港和內地繁榮穩定所必需,特區政府和廣大港人的立場與中央政府完全一致,何須「力爭」?白紙草案非立法必經程序,有些人之所以死死抓住它不放,是因為找不出正當理由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只好以白紙草案拖延,不是有人主張要諮詢五十年嗎?希望廣大讀者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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