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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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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4] 立法建議無損香港居民的人身權利

 諮詢文件建議賦予警方的偵查措施,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或統一犯罪的刑事執法所必需的,符合普通法適用國家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也順應了世界各國強化國家安全立法和執法的潮流。

■法 言

 第三,立法建議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有關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有關命令的規定適用於對付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是完全合理的。諮詢文件指出:「有些比較嚴重的第二十三條罪行很可能涉及有組織性的元素,例如顛覆或分裂國家罪行,以個人之力不大可能成功干犯。」因此建議,將危害國家安全或統一的罪行納入香港特區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即在偵查危害國家安全或統一的犯罪時,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員擁有向法院申請證人令、提交物料令和搜查手令等權力。根據該條例,上述強制措施需向法院申請並得到其授權後才得以實施。這些立法建議,不僅是有效偵查危害國家安全或統一罪行的需要,也體現了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同時符合世界各國強化國家安全執法的發展趨勢。美國在「九•一一」事件後,專設擁有廣泛執法權的國土安全部。今年十一月二十日,美國參議院又通過了《國土安全法案》(Homeland Security Act Bill)。這些舉措都反映了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的世界潮流。

調查權有足夠監督制約

 第四,立法建議充分保障香港居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人身自由,警方的調查權受到足夠的監督和制約。諮詢文件建議的有關調查權力,不會損害香港居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人身自由。按照諮詢文件的立法建議,新增警方緊急進入私人住所、搜查、檢取和緊急財務調查權,以及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員向法院申請有關命令的規定,都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並須遵循法定的程序。警察沒有任意進入私人處所、搜查、檢取或任意調查個人財務狀況的權力,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員非經法院授權,也沒有頒發證人令、提交物料令和搜查令的權力。因此,有關立法建議,完全符合基本法規定的「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條)和「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或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第二十九條)也完全符合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Ⅱ部第五條的下列規定:「(一)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二)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時告知被控案由。(三)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令得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四)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註:原文規定)自由時,有權聲請(註:原文規定)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五)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擔心濫用警權無必要

 諮詢文件有關警方調查權力的立法建議,也較好地處理了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與保護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關係。有人擔心警察可能會濫用警權,其實是沒有必要的。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對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作出了充分保障。警方在採取有關強制措施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包括在訊問嫌疑人時須告知其三項權利:對訊問保持沉默的權利、獲得保釋的權利和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任何人如認為警方濫用權力,都有權循法律途徑獲得救濟,包括向警務處投訴警察課投訴,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或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按照普通法,如警方非法進入任何人的私人處所,可能構成非法侵入(Trespass),任何人有權對警察的侵權行為提出民事賠償。

符合英美司法實踐

 總之,諮詢文件建議賦予警方的偵查措施,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或統一犯罪的刑事執法所必需的,符合包括英美在內的普通法適用國家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也順應了世界各國強化國家安全立法和執法的潮流。對這樣一個立法建議,是應該予以支持的。(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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