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23] 兼聽則明 完善立法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
昨天的盛大集會表明,香港主流民意支持二十三條立法,現時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適當立法時機。在諮詢文件的三個月諮詢期過後(即後天),應當果斷地將法律條文刊成藍紙草案,立即進入立法程序。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一個「應」字,清清楚楚表明進行立法是特區的一項法律義務,是非「立」不可的。
《左傳》僖公五年云:「輔車相依,唇亡齒寒。」僖公十四年又云:「皮之不存,毛之安附。」《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鄧小平也說:「最大的不變是社會主義制度不變。」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安全,不但是中央和內地各地方國家機構和全體公民義不容辭的義務,也是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區地方政府機構、公職人員和全體市民的職責。
二十三條立法,旨在為香港特區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的犯罪提供法律依據,同時也為香港社會遵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提供行為規範。二十三條立法打擊的是極少數參與或支持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犯罪活動的人,保障的是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與自由。
因此,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必須從香港的實際出發。一要立一個全面的法。二十三條立法應當全面涵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七種禁止行為,包括現行法律中沒有的分裂國家罪、顛覆罪。這是確實、準確地落實《基本法》的要求,也是實事求是滿足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的需要。二要立一個符合《基本法》精神的法。二十三條立法作為落實《基本法》的一項本地立法,必須在《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指導下進行。不僅要根據《基本法》的字面含義,而且要把握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以使二十三條立法真正能夠有效禁止極少數人在香港進行針對中央政府和分裂國家的活動。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在一般的刑事、民事、商事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方面雖然可以區別「兩制」,但在危害國家安全的立法問題上,卻不應排斥「一國」。如果同一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在內地被認為是犯罪的,但在香港特區不被認為是犯罪,香港特區就可能成為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基地,也可能成為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逃犯的庇祐所,對香港特區的社會治安和「一國兩制」的實施十分不利。這樣必將影響《基本法》的權威性地位,使《基本法》喪失其作為全國性基本法律、作為香港特區法律和政策的基礎的作用和功能。當然,由於實行「一國兩制」,在認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與內地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對該等犯罪的處罰,香港特區可以有與內地刑法不完全相同的規定。不容諱言,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問題上,香港特區和內地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作出某種程度的整合可能是必要的。
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具體立法,都有一個從不完備到逐步完備的過程;對於已經制定的具體法律,也有不斷深化認識、與時俱進、逐步補充修改的過程。儘管如此,我們期望特區政府在二十三條立法上,廣泛諮詢民意,傾聽社會各界不同意見,兼聽則明,詳加斟酌,反覆醞釀,反覆修改,不留法律空隙,最終形成一部社會普遍認同、符合立法原意的較為完備的相關法律,以保障國家安全及維護香港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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