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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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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8] 論壇.對《傳媒透視》「封面故事」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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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屬下的《傳媒透視》2002年第十二期,其「封面故事」一邊倒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和人為製造恐慌,令人質疑。

 香港電台出版的刊物《傳媒透視》(二○○二年第十二期),其「封面故事」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一邊倒立場和製造恐慌的手法,令人驚訝和質疑……

■陳珩

 該期《傳媒透視》封面是一幅漫畫,畫面是一隻黑手引入二十三條立法的火焰,正在焚燒一個鳥巢中標明自由、人權、抗議、示威等四個蛋。該期《傳媒透視》中的兩篇文章的內容,就是對封面漫畫具體解釋。結合起來,該期《傳媒透視》的「封面故事」,就是在說明二十三條立法毀滅香港的自由人權。

一邊倒反對二十三條立法

 其中一篇題為《二十三條立法與煽動叛亂罪》的文章稱,特區政府今次就煽動叛亂立法,「再一次置香港市民於以言入罪的陰影下」。另外一篇題為《香港新聞工作如何受到二十三條干擾》的文章稱,二十三條立法使「香港將距公民社會日遠,反而向威權統治(authoritarian rule)的價值觀傾斜,向以自豪的多元國際都會特色漸流於鏡花水月。」

 這兩篇文章的觀點不僅十分偏頗,而且聳人聽聞。諮詢文件內的建議是根據現代的人權標準訂立。只有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武力行為、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類似恐怖主義行為的嚴重非法手段危害國家安全,或製造非常嚴重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才構成「煽動叛亂」罪。政治異見分子發表針對國家的言論,只要不煽動武力或嚴重非法手段,不會犯罪。這怎可能「再一次置香港市民於以言入罪的陰影下」呢?況且,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規定:「(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項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以下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人權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可見,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至於說二十三條立法使「言論自由不再,自由言論凋謝,報業自由遜色,自由報業消失」,這種刻意渲染和製造恐懼的筆法,已不屬理性討論範疇。

「封面故事」違背公營電台刊物角色

 《傳媒透視》的「封面故事」十分離譜。香港電台作為特區政府每年用五億納稅人的金錢運作的政府機構和公營電台,其所出版的《傳媒透視》也用的是公帑。作為集政府機構和公營電台於一身的香港電台及其《傳媒透視》,理應宣傳特區政府政策,而不是唱反調。二十三條立法是基本法的明確規定,是特區政府的一項憲制責任,支持二十三條立法,也是包括《傳媒透視》總編輯在內的香港電台全體公職人員(其中大部分為公務員)義不容辭的義務和責任。平衡地報道、介紹香港各界對廿三條立法的民意,也是香港電台的責任。但是,在政府發表諮詢文件的第三個月,在收集民意最後階段,今年第十二期的《傳媒透視》推出一邊倒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和製造恐慌的「封面故事」,顯然是有備而來。「封面故事」不僅完全違背了其公營電台刊物的角色,而且沒有遵守香港電台有關守則指引所列明要求不偏不倚、公平、平衡及客觀等專業標準。香港電台的有關指引,應切實執行,但《傳媒透視》背道而馳的做法,令納稅人質疑有關指引是否應得到切實執行。

 值得強調的是,作為政府機構和耗用公帑的香港電台及屬下《傳媒透視》,應該遵守和擁護基本法,應該宣傳特區政府政策,但是,審計署報告明確指出,香港電台宣傳政府政策時段比商營電台少得多。不僅如此,香港電台還經常製作攻擊特區政府和特首、違反國家統一原則以及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節目,確如立法會議員陳鑑林最近批評,香港電台對二十三條立法唱反調,特別是接聽市民來電的節目《千禧年代》及《自由風》,立場偏頗,欠缺中肯,給市民反面教育,令諮詢工作不順利,幾位主要主持人的意見都是傾向反對政府的。《傳媒透視》對二十三條立法大唱反調,是香港電台一直以來未能解決正確定位和角色的又一表現。

一直未能解決正確定位

 繼早前香港電台在《香港家書》節目中宣揚李登輝的「兩國論」之後,去年五月適逢西藏和平解放紀念日,香港電台在第一台《還看天下》的節目中,女主持人區麗雅稱:「不過,對於美國人、不少西方人來講,西藏最重要的圖像不是解放的那一刻,而是解放之前幾年,當中國共產黨執政後,殺了數以萬計的西藏人士的生命。這個國家本來一直以來享有自己的獨立及自主。」如此歪曲事實,造謠惑眾,明目張膽鼓吹分裂,聲稱西藏為「國家」,如社會人士所批評,「簡直將香港電台當成是『藏獨電台』」。該節目對農奴主奴役西藏農奴的殘酷歷史故意避而不談,卻造謠污衊「中國共產黨執政後殺了數以萬計的西藏人士的生命」,如此顛倒黑白的惡意誹謗,新聞操守和良知何在?今年十月中旬,香港電台在《頭條新聞》中將特區政府及特首董建華比喻為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品味低劣,受到社會人士的廣泛批評。現在香港電台屬下的《傳媒透視》的「封面故事」又一邊倒反對二十三條立法,這不得不令人質疑。

「編輯自主」的神話

 前一時期,社會人士批評香港電台對「台獨」、「藏獨」情有獨鍾,香港電台有人搬出「編輯自主」、「政治中立」、「平衡不同意見」等自辯,但這是自欺欺人之說。難道作為公營電台的香港電台要宣傳「台獨」、「藏獨」才算「政治中立」?難道《傳媒透視》一邊倒反對二十三條立法是「平衡不同意見」?

 香港電台常常搬出「編輯自主」作辯護。但是,請問有哪個國家和地區的公營電台可以「編輯自主」到公開同國家安全、政府的憲制責任唱反調?「九.一一」事件後,「美國之音」僅僅播出對阿富汗塔利班精神領袖奧馬爾的訪問摘要,該台代理台長惠特沃恩和國際廣播局局長康尼夫即被美國國務院下令撤職。英國一九九○年制定的廣播法(Broadcasting Act)近兩百條,全面節制和管理傳媒。英國廣播公司(BBC)亦早就嚴禁播放諸如醜化戴安娜及皇室的醜聞、北愛爾蘭的活動,不准播放北約轟炸南斯拉夫導致南國人民傷亡慘重的新聞。BBC還被要求不得廣播妨礙正當品味和禮儀、鼓勵犯罪、造成混亂或者冒犯公眾感情的內容。僅一九九七年至二○○○年間,至少有八名主管人員因與當局唱反調而被炒魷。可見,即使在被捧為「自由王國」的美英,新聞自由、編輯自主都不是絕對的。

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

 審計署報告書多次批評香港電台未能有效監管和提高生產力,未能在為政府宣傳上擔當應有角色,在多個範疇均表現不理想,包括製作人員每年竟然每人平均只製作四小時的節目,並濫發超時津貼,浪費公帑。問題在於,香港電台的一些節目一邊浪擲巨額公帑,一邊卻謾罵政府,對「台獨」、「藏獨」情有獨鍾,這對納稅人並不公平。香港電台作為公營電台,其公務員必須受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約束,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這是公營電台與商營電台的重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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