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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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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1] 論壇.採納合理建議重於簡單分類

■曾鈺成 民主建港聯盟主席

 由於諮詢文件不是採取調查問卷的方式,故公眾提交的意見書,在內容範圍、重點和表達方法上,必然是千差萬別。簡單化的分類,意義不大。而為了怎樣整理、歸納那數以萬計的意見書繼續爭論不休,更是不值得。最重要的,是政府對公眾提出的意見是否全部都認真考慮過……

 政府發表的《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諮詢文件》意見書匯編,把當局收到的意見書按其表達的「大體意向」分為A、B、C三大類,其中A類「贊成立法」,B類「反對立法」,C類則是「未能辨定」贊成抑或反對。有若干團體宣稱,他們的立場是反對立法,但提交的意見書卻被列入C類。他們指當局刻意混淆視聽,製造民意支持立法的假象。

歸類也少報支持意見

 其實,被「錯誤」地歸入C類的意見書,不但有來自民主黨和香港記者協會等曾經表示反對立法的組織,也有來自曾經明確地表示支持立法的團體如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和東九龍居民委員會等。如果政府真的有意在支持和反對意見的比例上「做手腳」,那絕對沒有理由在少報反對意見的同時,也會少報支持意見的。況且,即使政府真的要弄虛作假、掩耳盜鈴,也不會愚蠢到拿民主黨、記協和大律師公會這類團體的意見書來做手腳;他們對政府的抨擊從不吝嗇,一旦發現政府歪曲了他們的意見,決計不肯罷休,怎會讓政府「過骨」?

A、B類分類籠統

 對於這A、B、C的分類,「意見書匯編」的前言裡有這樣一段說明:「若提出意見書清楚表明贊成就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或諮詢文件內的建議,我們會把意見書列為A類,即『贊成立法』。清楚表明相反意向的意見書,則會列為B類,即『反對立法』。若提出意見者原則上贊成立法但反對諮詢文件內的建議,我們亦會把意見書列為B類。若提出意見者沒有表明贊成或反對,只發表意見、表示關注或提出建議,我們會把意見書列為C類,即『未能辨定』。」

 這是一個很籠統的分類法。按這個分類法,把列入B類的意見書看成是「反對立法」,其實也並不準確,因為這個類別包括了「原則上贊成立法但反對諮詢文件內的建議」的意見書。「反對諮詢文件內的建議」是什麼意思呢?是反對其中的全部建議,還是只反對一部分?不少支持立法的團體和人士,對諮詢文件裡的部分建議都有保留,或者提出了修改的意見。如果把他們的意見書歸納為「反對立法」,相信他們是不會同意的。

C類界線模糊

 同樣,C類的界線也十分模糊。倘若意見書沒有清楚地包含「支持」或「反對」的字樣,可是其中提出的建議,是要徹底修改諮詢文件的內容,那和「反對諮詢文件內的建議」又有什麼分別?另一方面,如果意見書裡表達的意見、關注和建議明顯是以立法為出發點,譬如認為政府應就某個具體問題作澄清、建議當局多聽取市民意見等,即使沒有明言「支持」,也不能算是立場不清晰的。因此,A、B、C三類意見書的數量,實際上並不代表提意見者支持和反對立法的比例。政府並沒有拿這些數字作為立法得到社會支持的理據,而傳媒和公眾人士,包括立法的支持者和反對者,亦不必在這些數字上作出任何推論。作為事後分析,這個分類似乎並無必要。雖然有人說社會對第二十三條立法出現了對立和分裂的現象,但大多數的意見,相信都不會是一面倒的「支持」或「反對」的。最尖銳的「反對派」如大律師公會,對諮詢文件也提出了多項建設性的建議;最鮮明的「支持派」如民建聯,對當局的立法建議亦提出了若干保留意見。

分類爭論意義不大

 由於諮詢文件並不是採取調查問卷的方式,公眾提交的意見書,在內容範圍、重點和表達方式上,必然是千差萬別。簡單化的分類,意義不大。而為了怎樣整理、歸納那數以萬計的意見書繼續爭論不休,更是不值得。最重要的,是政府對公眾提出的意見是否全部都認真考慮過。要對這問題作判斷,最好的辦法莫如研究政府在收集意見後,對原來的建議作出什麼改動。誰認為自己提出了的合理建議未獲政府採納,可以指出,要求當局處理。這比計較於自己的意見書被貼上什麼標籤,有意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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