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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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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1]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70問

 第三部分:訂立「分裂國家罪」是全面、準確執行基本法的實際需要,也完全符合國際通例

16、政府為什麼建議訂立「分裂國家罪」這一罪名?

 首先,是全面、準確執行基本法的要求。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當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

 其次,是預防和懲治我國現存的「台獨」、「藏獨」和「疆獨」等分裂勢力的實際需要。正如政府諮詢文件所指出,大多數國家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國家領土完整,某國如存在分裂勢力,該國便有立法禁止分裂國家行為的迫切需要。

 再次,是體現國際通行做法。世界上,無論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幾乎無一例外都把分裂國家的行為列為嚴重刑事犯罪予以嚴懲。有的國家規定有專門的分裂國家罪名,如實行聯邦制和普通法的加拿大,該國高等法院就曾裁定,魁北克省政府和議會均無單方面法定權力讓魁北克省脫離加拿大。普通法適用國家巴基斯坦的成文《刑法》,也規定有分裂國家罪。《法國刑法典》、《德國刑法典》雖然沒有專門的分裂國家罪罪名,但都將分裂國家行為作為重大叛國罪加以懲治。

17、政府建議的分裂國家罪包括哪些犯罪行為?

 政府建議的分裂國家罪包括下列犯罪行為:

 (1)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

 (2)初步或從犯行為,即企圖從事、串謀、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他人實施實質分裂國家罪的行為。

 「戰爭」訂定為實際戰爭或武裝衝突。一般示威、衝突、暴亂等不列為戰爭。

 「嚴重非法手段」是指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而採取的下述刑事行動之一:

 (1)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3)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4)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5)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

 (6)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公共或私人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

18、政府建議分裂國家罪的刑罰是什麼?

 政府建議:實施上述分裂國家行為,刑罰是終身監禁。

19、「分裂國家罪」的罪名是新的,但所包括的犯罪行為是不是香港現行法律中已有的?

 分裂國家罪是新增的罪名,但其所包括的犯罪行為在香港特區現行法律中已有所規定:

 首先,現行《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叛逆罪中有關「廢除女王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的內容(第3(1)(a)條),實際上就涉及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

 其次,「初步及從犯行為」,是現行普通法罪行(即司法判例確立的罪行),並已規定在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G條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即成文法中)。政府只是建議分裂國家罪的初步及從犯行為也構成犯罪。

 再次,分裂國家罪涉及的三種犯罪手段,也是香港現行法律已有規定的。其中,「發動戰爭」、「使用武力」這兩種涉及武力的犯罪手段,已在《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叛逆罪和叛逆性質的罪行中予以禁止。第三種「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則源於特區立法會2002年7月12日通過並於8月23日生效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禁止的「恐怖主義行為」。

20、政府建議分裂國家罪具有域外效力,是否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政府建議分裂國家罪適用於兩類人:第一類是所有自願在香港特區的人,第二類是香港特區境外的人。第二類人包括:(1)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特區境外的行為;(2)所有人在特區境外作出的與特區有關的罪行,包括企圖、串謀或煽惑他人從事分裂國家的普通法罪行,以及按照特區現行《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的規定與特區有特定「關連」的罪行。政府建議分裂國家罪適用於第二類在香港特區以外的人,就使香港特區法律對這一犯罪行為具有域外效力。此項立法建議完全符合確立已久的國際刑事司法管轄原則,也為普通法和香港特區現行成文法所確認。

 第一,香港特區對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特區境外的分裂國家行為有司法管轄權,主要基於國際法的屬人管轄原則。根據該原則,凡是具有本國國籍或本地區身份的人犯罪,無論在本國或本地區領域內還是領域外都有管轄權。

 第二,香港特區對所有人在特區境外作出的與特區有關的分裂國家罪行為有司法管轄權,主要基於國際法的兩項司法管轄原則:一是犯罪行為結果地管轄原則,也稱客觀地域管轄原則。這是屬地管轄權的一種形式,是指對在本國或本地區領域內完成或犯罪效果及於本國或本地區領域的犯罪有管轄權。二是保護性管轄原則,即以保護國家或本地區利益為標準,對外國人在本國或本地區領域外侵害本國、本地區或本國公民、本地區居民利益的犯罪有管轄權。

21、抗議政府政策或措施,會否觸犯分裂國家罪?

 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是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因此,任何不涉及暴力或嚴重非法手段的抗議政府政策或措施的行為,或目的不是分裂國家的抗議政府政策或措施的行為,都不會構成分裂國家罪。

22、工業行動、絕食示威等是否構成「嚴重非法手段」,從而觸犯分裂國家罪?

 政府建議的「嚴重非法手段」,是指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的刑事犯罪行為。一般的工業行動、絕食示威,諸如示威人士焚燒車胎、臥路軌以抗議九鐵加價等,即使觸犯刑事法律,也只能按一般刑事犯罪處理。這些非法行為因不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不會觸犯分裂國家罪。(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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