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20] 按入境例處理台灣人來港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對於有議員指光華新聞文化中心主任路平在經過一年始獲發簽證來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日強調,所有台灣人士的入境許可證申請,都是以個人身份提出的;而特區政府一定會根據「錢七條」的原則以及香港的入境條例,來處理這些申請。
林瑞麟昨日在立法會回應單仲偕議員提出關於台灣駐港機構主管申請赴港履新的問題。
他表示,入境事務處沒有統計有關申請是否涉及台灣官員。他表示,所有來港人士,包括台灣居民,在港逗留期間必須遵守香港法律。根據《入境條例》第十一條,入境事務處人員可對獲准入境的人士規定逗留期限及其他適當的逗留條件。處方會按照既定政策及有關法例,處理每一宗入境申請。
有關路平申請一年後始獲發入境簽證,林瑞麟表示,特區政府一直積極處理有關路平的申請。事實上,去年七月,當局已經批准她入境出席一項文化活動,至去年底即批准她的赴港工作簽證。他指出,政府是根據每宗申請,獨立處理,當然,有些申請會比較敏感及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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