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11] 公布疫廈不違私隱例
【本報訊】(記者 任智鵬)政府之前不肯公布患者居所,理由是涉及個人私穩。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署理總個人資料主任陳建田表示:個人資料的定義為能直接或間接確認一個人的身份,若果只公布染病者居住大廈的名稱,甚至住於高、中或低層,並未足以確認患者身份,故不違反私隱條例;而且在涉及傳染病的情況下,資料持有人在合理、有需要的情況下披露病者的個人資料,條例亦可以予以豁免。他說,私隱並不凌駕於公眾健康的權利。
不過,他同時亦強調,如果能達到相同的目的或效果,個人資料的處理原則是披露盡可能少的資料給盡可能少的人知道。
另外,平等機會委員會總平等機會主任朱崇文表示,到現在為止已收到百多宗歧視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查詢,其中十多宗落實會進行投訴,預期將有更多。投訴包括有被拒絕提供服務及被僱主解僱,歧視的情況已經存在。他呼籲市民不要標籤其他人,作出歧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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