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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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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8] 港人如何購滬「非居住房」

 【本報駐上海記者電】上海自今年3月1日起取消了辦公樓、商舖等非居住商品房(以下統稱為「非居住房」)的租、售對象限制。對於境外人士或公司來說,意味著投資對象擴大到原內銷非居住物業的一手房、二手房買賣,現介紹手續過程的注意事項。

 根據規定,境外人士或公司購買非居住物業時,與購房行為有關的委託書、出售合同、買賣合同等法律文書需要經過必要的認證、公證程序。

文書需經認證公證程序

 (一)委託書。若不能親自來滬辦理部分交易手續,則需準備委託書,可以委託境內個人、中介機構或律師事務所。若是在港、澳地區簽署,該類委託書需經中國司法部委託的具有公證員資格的當地律師公證及轉遞後,方可在上海市使用;如委託書的內容使用中文以外文字表述,應翻譯成中文後方可使用;若是在上海市簽署委託書的,則應在上海市公證機關公證人員的面前完成,並且在簽署之前提供境外人士的身份證明正本、護照正本。委託書的內容。包括合同的簽署、價款的收取、稅費的支付、產權證的申領等成為委託書的具體內容。

房款匯出需發票稅費單據

 (二)有關稅費。在二手非居住物業的轉讓中,還需繳納收入所得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河道建設費以及土地增值稅等,才能由有關稅務部門為其開具發票,該稅收政策與二手住宅轉讓的不同。在非居住物業再行轉讓時,可委託中介機構或律師事務所代為收取房款,也可選擇上海市的公證機關對下家支付的購房款進行提存及辦理提存公證,並轉交給上家。在申請房款匯出境外時,同時提供發票,所有稅費單據等。

 (三)境外公司還需提供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司登記文件。無論是買入還是轉讓非居住物業,境外公司需根據公司章程,就受讓、轉讓等事項制定相應的董事會決議,並明確所交易非居住物業的基本情況。該董事會決議應連同公司登記文件如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複印件,進行公證或認證後,方可在上海市使用。

 (四)在繳納營業稅等稅款之前,必須委託有資格的評估公司對該非居住物業價值進行評估,以便於稅務部門核對轉讓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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