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23] 言論自由:一人獨享還是人人平等?
——廣管局裁決合理
謝緯武 香港政經學會會長
商台節目《風波裡的茶杯》,被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嚴重勸喻及三項警告,有人竟要資訊科技局長公開道歉,局長反問:「這都要道歉?不太過分了嗎?」廣播局六月二十日晚發表聲明道,按現行法例該局不會重新審議裁決,若持牌人不同意裁決,可於裁決後三十日內向行政會議上訴。
對此,該節目主持鄭經翰當晚即表示,「反映負責監察傳媒的廣管局漠視民意」。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於次日(六月二十一日)在明報發表《茶杯裡的言論自由》,指廣管局發出的警告「突顯了回歸後言論自由的空間被收窄到令人窒息」。文章謂,法律對鄭經翰這位評論員的言論或批評賦予保障,「其他人用任何方式去阻撓或抑制這評論員的言論,也就違反了法律和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因此,湯家驊謂廣管局對鄭經翰的警告,「可能就是犯了這個錯誤」,「難辭其咎」。
言論自由人人平等
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一切自由,對於所有的人都應當而且必須是平等的。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第一句話就是這樣說的:「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第二條第一款更規定得具體明確:「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份。」第三條講到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時,用的也是「人人」(即每一個人)這個詞兒:「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七條講法律上平等時,更是強調每一個人法律上平等的權利:「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所謂「人人」,是包括每個人,不管這個人是低層弱智者,還是位高權重者。所以在外國,曾有國家首腦以自己應享有的一個公民的權利向法庭控告對他誹謗中傷的犯案人。為什麼在香港當官從政就可以任人羞辱而沒有自辯的權利呢?誰剝奪他們作為普通人的權利呢?
「名嘴」不得剝奪他人言論自由
每個人的自由權利及其它各種權利皆應平等。古希臘偉大學者亞里斯多德講得好:「民主起源於人們的一種觀念,認為如果能在一切方面都獲得平等的話,他們就享有絕對的主權了。」美國總統林肯講的也是一種平等的自由民主觀:「我不願做奴隸,也不願做主人,此即我的民主觀。」但是,鄭經翰主持的節目,是以不平等為前提,賦予自己或與自己意向一致的一方以絕對的自由權利,不給自己所不喜歡或與自己意見相左的另一方享有似樣的自由權利。所謂「名嘴」,只不過是把持咪線,控制絕大部分時間,打斷別人的話,搶著講洁A連與別人談話的最基本禮貌也不顧而已。這是顯然的自由權利不平等,不是什麼「表達方式不同」、「個人風格特別」問題,而是對別人自由權利的剝奪。世界上各國各種電台、電視台很多,各類節目主持人都有自己獨特的風格,但像鄭經翰這種獨享言論自由權利,肆意剝奪或隨意授予他所喜歡的人以自由權利的主持人是極之少見。所以,鄭經翰曾被評為香港最有權勢的人,遠超過香港任何高官。若按湯家驊的民主自由不平等觀辦事,像這種比高官更高官的實際權勢擁有者,是否也應當被剝奪其言論自由權利呢?
每個人的人格應獲尊重
政府官員或任何節目嘉賓,接受公開批評,不等於他們就因此失去個人的獨立意志、獨立人格和做人的應有尊嚴、就失去解釋事由和合理自辯的自由權利。所以用比利治大法官在克德對律政司一案中於英國樞密院的判詞中,關於「任何箝制或削弱此等公開批評的行為都會被視為最可怕、最不能接受的政治審查」來為鄭經翰辱罵政府官員為「狗官」、「白癡」的錯誤辯解,是文不對題,論點和論據完全脫節,所答非題。同樣地,引用奇夫大法官在打比郡對泰晤士報一條中關於「任何政府都必須接受毫無抑制的公開批評」的話語,為鄭經翰在主持節目中侮辱他人人格、剝奪他人言論自由權利的錯誤辯解,不但毫無幫助,而且更顯示出該訴訟律師處事不公、存心偏袒的內心意向了。
有權利必有義務
有權利必有義務,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盡其義務。或者鄭經翰知道權利與義務的相互關係,刻意只享權利不盡義務,有意剝奪他人(包括嘉賓)權利,以迎合自己某種政治觀點、政治立場之需要。從客觀表現及客觀效果來看,《風波裡的茶杯》這個節目的主持人是假自由之名,行反自由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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