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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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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04] 須對劉慧卿提出譴責動議

陳鑑林 全國政協委員 立法會議員

 基本法第79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7)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譴責。」就不久前立法會議員劉慧卿赴台灣出席其「群策會」的所作所為,不僅極力攻擊「一國兩制」,極盡「抹黑」香港之事,且回香港後,劉仍堅持在一電台節目上說「台灣人民的前途由台灣人民自決」和「一點沒感到後悔」。好一個自決和沒感到後悔,對此,人們不僅要質問劉慧卿,她是否還是不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如果說是議員,請問她的言論與立場是否又有悖於她的身份呢?

 眾所周知,作為香港立法會之議員,必須向香港市民及其選民負責,必須向就職誓言負責。立法會議員的就職宣誓是「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每個立法會議員都必須確保自己的言論和行為符合《基本法》之要求,確保自己的言行與《基本法》的精神相一致。而「一國兩制」乃是《基本法》的精髓,亦是《基本法》的核心內容。試問,作為特區立法會之成員一方面當眾發誓要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另一方面卻又反對「一國兩制」的實施,鼓吹「台灣人民的前途由台灣人民自決」,對其「是否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支吾不答,這與其號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之身份是否相一致?對此,本人認為,立法會應就劉慧卿的行為提出譴責,並作嚴肅處理,以正視聽,以此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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