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10]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不應為台獨張目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會長
劉慧卿以特區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支持台獨,完全抵觸基本法。本港廣大市民普遍認定其違反立法會議員誓言,指控其發假誓,是合乎事實的,是維護特區憲制和法治的正當行為,也是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但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卻指摘這是「不明白法治」、「無限上綱」。
陳文敏為劉慧卿辯解說,「劉慧卿只是發表個人意見,《基本法》有提及維護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但是,劉慧卿是以立法會議員的官方身份參加台獨研討會,發表台獨言論的。劉慧卿對此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十分清楚的。《蘋果日報》八月十三日報道說,「劉慧卿唔理得外界點睇,一於今日啟程去台灣,出席由李登輝同台聯主席黃主文等台獨人士所組成儭s策會舉辦麍蒺Q會。」陳文敏想用「發表個人意見」,抹去劉慧卿的官方身份,以「維護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來辯解及指責指控者,是否有刻意袒護台獨或對台獨「情有獨鍾」?
該研討會開幕那天,台北有傳媒發出專電云:這是「台灣獨派知識分子及政界的一次大聚會」,是「台灣獨派人士反對『一國兩制』的聲討大會」。同時又稱:「群策會」是「台獨團體」,劉慧卿則「主張香港獨立」,該研討會是「台獨與港獨勾結」的大會。有台灣人士到會場遞送抗議書,譴責該研討會是「港獨、台獨串連,企圖分裂國土。」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參加這樣的研討會,難道與其官方政治身份相符?陳文敏用「自由」一詞,就可為劉慧卿議員卸去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麼?
劉慧卿在該研討會所擔任的角色,非如陳文敏所示意的是自由人的身份。《台灣日報》等傳媒稱,是「四場研討會人中,最引人矚目的」,是「香港與會人士中『最具份量』的立法會議員」、「成為會場另類的『最佳女主角』」。在這個會上,既配合李登輝、陳水扁台獨父子兵同台先後發表演詞的「重頭戲」,大發「鴻論」,抹黑「一國兩制」,為台獨推波助瀾,更毫無忌憚地踐踏香港特區《基本法》,居然反覆強調:「台灣獨立事關台灣前途,應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
作為法律學者,陳文敏理應明白劉慧卿以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身份參加台獨組織主持的鼓吹台獨的研討會,並發表台獨言論,是抵觸《基本法》的;劉慧卿的「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是受《基本法》所制約的,否則會產生依法被革職的政治後果。是否因為事實俱在,法理昭然,陳文敏才不顧學術地位,以院長高職信譽作賭注,出面袒護?陳院長是否同情和支持台獨?
陳文敏在全港市民眾目睽睽之下,怎麼能背棄法理去為劉慧卿鼓吹台獨辯護呢?況且劉慧卿「獨」性太深,又太任性,從台灣返港先在一個電台上仍頑固堅持「台灣人民的前途由台灣人自決」的「統獨公決」的台獨立場,繼而又在八月三十日亞視《時事追擊》節目上重複宣揚她的「台獨」、「港獨」的「住民決定論」的分割主權、分裂國土的立場,直至九月三日還在公開親口承認其支持台獨的政治態度。
《管子•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陳文敏院長,以此求諸於己,也求諸於教員及學生,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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