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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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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2] 文匯論壇.澄清律政司發信予雷玉蓮女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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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長毛」雷玉蓮是搗亂常客。

梁愛詩 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發信予雷玉蓮女士,要求對方一次過解決此案而不再纏訟下去,是合情合理之事。近日有些批評,是混淆黑白,把事件倒置本末,律政司非澄清不可。

 有關過去數天傳媒就律政司發信予雷玉蓮女士事件報道,有些可能引起市民誤解,有需要作出澄清。

 雷玉蓮女士事件重點要看它本身的是與非,而不是律政司提出和平解決的建議。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雷玉蓮與其他約200名示威人士在入境事務大樓糾集,阻礙入境事務處及其他在該大樓的政府部門運作。入境事務處以前亦曾發生縱火事故,有示威人士失控,引致嚴重傷亡。因此,律政司在四月二十三日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獲取臨時禁制令,而在五月三日,法官在聽取雙方所作的陳詞後,下令延續該臨時禁制令。禁制條文如下:

 「禁止被告人本人或透過其受僱人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下列行為,直至本訴訟的判決或有進一步的命令作出為止:

 (a)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下稱『該大樓』)聚集、集會、或舉行示威;

 (b)阻塞該大樓的進口;

 (c)妨礙、限制、阻礙或以任何方式干擾使用及佔用該大樓;」

 而有關訟費方面的命令是「本禁制令及由此引致的訟費予以歸於本訟案中。」(即與案件終結訟費頒令同一處理)

 法庭頒發禁制令,當然有考慮到市民和平集會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由《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所保障的。但是和平集會的權利,並非完全不受限制,香港人權法案亦說明,維護公共安寧、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有所必要時,得以加於限制。正如上述所說,整個訴訟的目的,是為要維護公共安寧、公共秩序及其他人使用政府部門的權利,不受干擾。因此,評論此事應以此為起點。

 上述禁制令並非完全禁止雷女士及其他兩位被告到入境事務大樓,只是禁止他們在該大樓內聚集、集會或舉行示威,阻塞進口及干擾其他人使用該大樓或佔用該大樓。律政司在案件至終的要求,亦止於此。這項禁制令與訴訟目的相稱而全無打壓集會自由成份。市民行使和平示威權利,也應守法,不應干擾別人,阻礙政府運作,而律政司以民事訴訟方式去保障其他市民的權利及政府部門正常運作,既是職責,亦是合情合理,如果怯於某些政治人物或公眾批評,不敢採取行動,才是漠視法治,因為如此,經常示威人士變成凌駕於法律之上。對違法行為不作批評,反而責難律政司破壞法治,是什麼道理!

 至於本司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給雷玉蓮的信,清楚說明「私人密件 無損訟費以外的權利」是訴訟中常用的程序,任何法律界人士都清楚「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的意思是這是和解建議,如不接受,無損發件人的法律權利,而只是在案件終結時,法官考慮應否給予勝方訟費時,會考慮雙方曾否嘗試庭外和解,免耗公帑及訟費。這個做法,完全符合近年民事訴訟改革的建議,即是訴訟雙方應嘗試以省時省錢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我們更從沒有如某份報章報道,要求雷女士及其他兩位人士,賠償損失十五萬元。

 上面已解釋過為何政府有理由要求禁制令。而作為政府部門,律政司當然應要求對方支付一部分訟費,以減少公帑損失。如果被告人有經濟困難,向我司陳述,我們當然可以考慮免收或減收訟費,作為達成和解的條件,如果律政司不要求對方付一部分訟費,公眾會批評律政司未有維護公帑。此案仍未了結,我們不能在取得臨時禁制令之後就置之不理。所以,去信要求對方一次過解決此案而不再纏訟下去,是合情合理之事。近日有些批評,是混淆黑白,把事件倒置本末,律政司非澄清不可。更重要的是,香港以法治為其中一優勢,評論說香港法治倒退,投資者可能誤以為真,對投資香港卻步不前,歸根到底,損失的還不是特區政府,香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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