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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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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7] 香港的法治與公民社會

陳弘毅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或譯作市民社會或民間社會)是當代西方政治和社會思想中的重要概念。本文先就公民社會概念予以簡介,並探討公民社會與法治制度的關係,然後以香港作為實例進行探討。

公民社會的理論

 雖然西方從近現代到當代的公民社會思想中有不同流派,但是其中仍有一些共同的價值理念。首先,從洛克開始,西方人便漸漸接受人生而自由和平等、享有若干基本人權,而享有政治權力的國家並非社會的全部或其至高無上的中心,國家之外還有社會,社會成員的權利甚至先於和優於國家的權力,國家是為社會服務而存在的。這些是西方自由主義的基本命題,也是公民社會構想的理論基礎。

 在現代西方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理論以至實踐中,公民社會、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和憲政國家是三位一體、相輔相成的。正如哈貝馬斯所指出,市場經濟和私有產權制度所產生的私人領域是公民社會的基礎,而公民社會中的公共討論則形成了公共領域,參與憲政國家的決策過程。憲政國家和公民社會也是互相依靠、互為因果的。憲政國家保障私有產權和言論、結社、集會等自由,使公民社會得以發揮其活力;公民社會的論政和參政活動,又增強憲政國家的合法性或認受性。

 在西方公民社會理論中,人權和自由的憲制和法制保障是公民社會的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些保障一方面使公民社會的自主性成為可能,使它不致受到國家的操縱;另一方面,這些保障使公民社會可以積極參與政治,影響國家的決策,爭取更合理的權利分配,消除社會中的不公正現象。

 公民社會一方面是自由、開放、多元和寬容的社會,另一方面,存在於其成員之間的某種共同意識或身份認同乃是健康的公民社會所必須的,這就是Edward Shils所提及的「公民性」或林毓生先生所主張的「公共性格」、「公共精神」或「公民文化與公民道德」。只有具備這些質素的公民才能使公民社會的政治參與變得積極、理性和具建設性,並使民主政治更臻完美。

公民社會與法治

 從以上對公民社會概念的簡介中可以看到,公民社會與憲政、人權、自由和民主都有密切的關係。那麼公民社會和法治的關係又是什麼?我認為可以這樣說:法治是公民社會的基礎,法治又同時是憲政、人權、自由和民主的必要條件——雖然它不是足夠的條件。惟有通過法治,政府的權力才會受到清晰明確的界限,人民和公民社會自由組織和活動的空間才有可能得到足夠的尊重和保障。當法治保障到公民的言論、新聞、出版、宗教、結社、集會、遊行等自由時,公民社會便有可能通過自我組織壯大起來,並通過公共討論形成民意,監察政府的運作和制衡政府權力的行使。由此可見,公民社會在政治上的影響力是可以在議會外發揮的,即使沒有民選的議會,但如果仍有法治和自由,人民便仍有可能透過公民社會發揮人民議政參政的力量。

香港的公民社會和法治

 由於香港繼承了英國的法治制度,所以香港的公民社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政府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隨意干預或壓迫公民社會,包括公民社會�堶惘U式各樣的團體、組織和政黨。但是,如果我們要確定公民社會的活動空間有多大,空談法治概念是不足夠的,必須對有關的法律的內容詳細研究。

 舉例來說,通過集會遊行進行示威抗議是公民社會的基本權利,而香港的《公安條例》對這項權利作出規範。在2000年,由於政府考慮檢控示威的學聯學生代表,社會和立法會出現了關於《公安條例》應否修改的大辯論。今年,關於未經批准的集會是為非法的條文的合憲性問題,正在上訴至上訴庭。

 七一大遊行的出現,可說是香港公民社會的蓬勃的最佳見證。23條立法事件給我們的啟示是,即使香港政制仍未全面民主化,但由於香港有健康和強大的公民社會,其基本權利和自由又受到法治的保障,所以公民有能力在關鍵時刻迫使政府順應民意。

 香港的健康和成熟的公民社會是值得我們自豪的,作為這個公民社會的基礎的法治制度更是值得我們珍惜的。公民社會和法治都是香港最寶貴的資產,只要我們能夠保護這些資產,我們便能樂觀地看香港的前途。 (本文是作者在「廿一世紀香港管治」研討會上的講稿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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