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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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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30] 醫療服務承諾(摘要)

■香港與內地合資合作設立的醫院或診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可大多數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3年。

■允許港大和中大醫學(西醫)專業、港大口腔(牙醫)專業、中大和浸大中醫專業畢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符合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等一定資格後,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後發給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允許具有內地認可全日制高校醫學(西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符合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等資格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允許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香港已經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允許具有內地認可全日制高校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符合香港合法行醫權或在內地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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