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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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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30] 鄭涉外洩新華社內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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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恩寵利用城市民居拆遷,編織「為民請命」的光環。 (資料圖片)

 【本報訊】據《新聞晨報》29日報道:2003年6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將鄭恩寵刑事拘留。同月1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批准對其進行逮捕。經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審查,8月14日,檢察機關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依照這條法律,法庭審理沒有公開進行。

 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5月28日,鄭恩寵在住處將新華社內部參考刊物中一篇稿件的複印件傳真給「中國人權」組織,並在複印件上親筆注明:「新華社內參稿,望引用」。

 經上海市國家保密局鑒定,這一內參稿件屬於秘密級國家秘密。法院認為,鄭恩寵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即:「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鄭恩寵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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