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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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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9] 冼錦華免費嫖妓罪成

 【本報訊】停職高級警司冼錦華被控接受妓女提供免費性服務、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故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行為等3項罪名成立;而另一被告林春葉,亦被控3項控制他人賣淫及3項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8日聽取辯方求情時才判刑,冼錦華及林春葉事後均表明會上訴。

獲准保釋被禁離境

 46歲的冼錦華涉嫌免費嫖妓案,昨早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辛達誠裁定冼錦華3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由於辯方需要時間準備求情,法官將案押後至下月8日聽取求情,之後再作出判刑。冼錦華與第二被告林春葉獲准以現金20,000元保釋外出,但不能離開香港。

女被告聲稱會上訴

 冼錦華被控3項罪名,指他在涉及其公職的情況下行為失當,蓄意及故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行為,從林處接受由多名女子提供的免費性服務,而他知道該等女子是由林控制,目的旨在使該等女子賣淫。法官辛達誠在裁決時表示,冼錦華曾駐守油麻地、黃大仙和深水步區,都是色情事業最猖獗的地區,他應該很清楚為他提供性服務的是妓女,而且是由第二被告林春葉所控制。此外,法官認為冼錦華當時是正在執行職務。法官解釋,雖然冼錦華當時休班,但根據警察通例,當警員遇到嚴重罪案時,有責任要防止罪行,故此冼錦華應該執行職務,所以,相信他接受性服務,是涉及貪污。

 同案另一被告林春葉,被裁定6項罪名成立,其中3項指林經香港警務處與香港特區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向冼提供利益,即由多名女子提供免費性服務。而據冼所知是由她控制,目的旨在使該等女子賣淫。餘下3項控罪指林控制多名女子,目的旨在使該等女子賣淫,而有關控罪於2001年3月至去年5月期間發生。

 法官辛達誠指林春葉持有4間夜店,3次安排妓女提供性服務,明顯是操控妓女,而且夜店持有酒牌,會牽涉警方查牌行動。林春葉在判決後,亦表示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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