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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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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律政司破天荒披露松案處理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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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錦松承認「買車事件」只屬無心之失,並向公益金捐出十萬元以「彌補過錯」。 (資料圖片)

 【本報訊】「梁錦松偷步買車事件」受到全港市民關注,由於是案已被高度政治化,故律政司亦以破天荒的高透明度,前所未有地公布律政司處理是案的程序,包括律政司司長梁愛詩避嫌,沒有參與是否作出檢控的決定;以至披露所邀請的兩位外間資深大律師的姓名、經過以至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見等等,以證明律政司在處理是案時,是經過高度嚴謹公正的程序,最後才作出決定的。律政司的決定得到香港法律界的接受,自非偶然。

 律政司在處理該案時所採取的第一項措施,是規定同樣受到政治任命,且與梁錦松有同僚之誼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不參與任何檢控與否的決定。

自行決定毋須請示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昨日就梁錦松案發表的聲明指出:當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首次向她報告有關事宜的時候,她即決定由江樂士自行決定檢控與否,且在作決定時毋須事先向她請示。她解釋,梁錦松在出任問責制主要官員及行政會議成員期間,與她是同事;而江樂士無論在財政或社交方面,與梁錦松並無任何聯繫,故她基於事件敏感性,以及公眾的關注,決定將檢控梁錦松與否全權交予江樂士處理。自己只保留在公布決定前,閱覽所有有關報告的權力。

 第二步,是尋求外間的獨立法律意見。雖然過去律政司在多宗具爭議性案件中,都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但是次「梁錦松案」,律政司首次完全披露選擇委聘的律師的原因,律師的姓名,以至他們所各自提供的法律意見。

 梁愛詩在聲明中指,她指示江樂士在處理是案時,應向私人執業大律師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江樂士遂決定委聘1位私人執業、對「公職中行為不當」罪行法例有研究的資深大律師,就是否檢控梁錦松提供法律意見。梁愛詩在聲明中指出,「岑國社訴特區政府案」是香港「在公職中行為不當」的最新判例,江樂士認為,由於該案的律師曾在特區終審法院就有關的法例進行全面而透徹的辯論,故認為是提供「梁錦松案」法律意見的首選。

首選唐明治祈理士

 聲明指,該兩位首選的律師,分別為資深大律師、前律政司(現稱律政司司長)唐明治及祈理士。江樂士曾接觸在「岑國社案」中代表特區政府的唐明治,但唐明治表示自己與梁錦松相識,故婉拒提供法律意見。

 而在岑案中代表被告的代表祈理士,由於與梁錦松沒有任何聯繫,故答允接受委聘。由於祈理士德高望重,是香港最傑出的資深大律師之一,他的意見對當局作出決定極有幫助。

 江樂士在聲明中指,他在審閱過祈理士的意見後,認為這是一宗罕見案件:涉及繁雜的法例,受到公眾高度的關注,故江樂士決定尋求第二個獨立的法律意見。江樂士最後委聘了熟悉刑事法例,亦熟悉香港情況的英國御用大律師韋爾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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