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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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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檢控考慮法律不要政治檢控

《信報》昨日社評摘要:

 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預算案公布前「偷步買車」的風波,在律政司接納「不起訴」的決定後,相信將會告一段落。

 吸收了律政司司長不起訴胡仙的教訓,刑事檢控專員昨天預備了一份長達十七頁的「就梁錦松先生案件發表的聲明」,詳細交代了整個案件的檢控準則、涉及的相關法律、梁錦松買車的經過及他對事件的解釋,以及刑事檢控專員向兩名資深大律師諮詢後所得的意見,交代非常詳細,透明度也極高,這也是大律師公會和法律學者認為律政司處理梁錦松案比胡仙案大有進步的原因。

 按照刑事檢控的一般原則,決定是否檢控需分二個階段考慮,首先是證據是否充分;其次是公眾利益。據刑事檢控專員的「聲明」中所作的結論,在第一階段考慮表面證供後,起訴梁錦松的理據不足,根本毋須再考慮公眾利益的問題。我們認為,凡公眾人物涉及刑事檢控,律政司應該主要在第一階段,即表面證供上衡量是否足以成功提出檢控,公眾利益的考慮應該格外謹慎,甚至在考慮時要加上特別嚴格的限制,令檢控「知名人士」的根據主要在法律基礎,而不是法律以外的社會或政治理由。

 很明顯,如果把梁錦松送上法庭,以他曾經擔任財政司司長的身份,肯定是一宗轟動國際的大新聞,但是從另一角度考慮,梁錦松辭職之後已是一個普通市民,在整個刑事檢控過程中,他應該得到一個公民應有的法律保護;我們不贊成以政治理由(公眾利益)豁免公眾人物(儘管是下了台的公眾人物)受刑事起訴,但同樣道理,如果因為受嫌人曾經是知名度極高的公眾人物,因為「政治考慮」而必須從嚴處理,是否也失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吳靄儀議員和民主黨都質疑律政司不起訴梁錦松的決定,但他們並沒有逐一反駁兩名資深大律師提供的意見,也沒有提出更令人信服、可以入梁錦松以罪的法律理據,如果單純因為梁錦松和行政長官關係密切,就必須把案件交法庭審理「以求一個公道」,顯然是把政治因素凌駕於法律去考慮整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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