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23] 文匯論壇.內地應重視研究普通法訴訟放大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盛華仁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會見以廖長城為團長的香港法律界訪京團。 (新華社)
廖子明 原香港上訴法庭法官、中國法學會理事
「世貿」協議由始至今都被美國等先進國家操控,故此,大部分訴訟都是以普通法為依據。中國加入「世貿」,國際貿易糾紛難免。因此,應當重視「普通法特殊訴訟技巧」,可令中國在處理國際貿易爭端時不吃虧。香港法律界亦應從速向內地介紹普通法的操作,為內地培養這方面人才。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體系是當今世界最複雜的多邊制度,涉及多個國家,千絲萬縷,因而需要持續接受考驗及不斷作出實踐修訂。而且經濟全球化與自由貿易並不是一個全民認同的概念,因此更需要尋求某一程度的共識。一些大企業,只為一己私利而作出的壟斷操守,亦經常引起社會中、下層的強烈爭論,不過「世貿」的整體操作還是帶給社會「利多弊少」。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世」)後,我們不僅是要通曉其中的各項條例、規定等,還要懂得其基本權益,如「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不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例外」、「豁免」、「優惠」等等,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益,反之,就像「盲人騎瞎馬」,會非常危險。
自由貿易經常帶來訴訟
世界貿易組織有很多不合理的發展,最顯著的可說是「世貿」為「最惠國待遇」豁免的優惠國家而設立的自由貿易區時,明文規定要對其他的「世貿」地區不能增加任何貿易障礙(The Free Trade Adventure P.79);可惜這規則常被忽略和違反。條文規定任何申請成為自由貿易區或共同市場的地區必須經「世貿」調查委員會審批。事實上,近年64個登記成為自由貿易地區的申請中,並無拒絕任何一個申請的記錄(The Free Adventure P.79&78),但經調查委員會全體認同為不抵觸規定的卻只有6個地區。自由貿易區成立後常帶來諸多的訴訟,例如:歐洲共同體之自由貿易同盟下的關稅優惠、溫雅得公約下的進口限制。設立「例外」自由貿易區的「世貿」條例,一向均被各締約方賦予寬鬆的了解,而「世貿」前身之「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又沒有設立一個中央機關統籌,歷年在解決爭端時,專家會為「例外」、「豁免」作出的解釋,在糾紛中更添加了許多解釋分歧的機會。一直至「世貿」成立後才設有專責爭端解決的上訴機構來一致地處理各款條例的裁定。就是有這種混亂的情況,香港特區的「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協議順利產生。可預見香港特區在CEPA協議下與內地單位的貿易摩擦將會在不同層次經常發生,而此爭議跟「世貿」地區間的糾紛相似。因此,CEPA爭端適用的法理不外是「世貿」爭端內應用的法理。
「世貿」協議多由美國操控
在國際方面,因「世貿」引起的貿易紛爭無日無之。如近日,美國單方面強行對我國三項出口的紡織品升稅,又對中國四個電視品牌(康佳、TCL、長虹和華廈)徵收45%反傾銷稅,都引致我國對美國方面進行訴訟。之前,就我國對美國強加稅於進口鋼鐵而向「世貿」投訴得直,美國宣布遵守世貿針對鋼鐵進口關稅的決議取消該稅項。在中國內地,「入世」後類似「世貿」的訴訟亦將會大幅度上升,如日本豐田汽車投訴我國車廠違反「Toyota」商標註冊,結果在北京中級人民法院敗訴等,都是很好的案例。不論是在「世貿」還是在「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協議框架內的貿易爭端,我們絕對有需要審慎研究訴訟程序中可應用的理論和技巧。
「世貿」協議由始至今都被美國等先進國家操控,故此,大部分訴訟都是以普通法為依據。香港城市大學王貴國教授認為:「世貿」之「條文的細膩解釋」、「程序規則的追求」、「具體條文和相關協議的目的」是循普通法的法理、訴訟技巧方向來作「整體考慮」、「通盤規劃」。不言而喻,訴訟雙方都有必要聘請對普通法訴訟有豐富經驗和素養的律師來協助獻上「訴訟整體規劃」(世界貿易組織學,P.60)。
普通法在「世貿」中地位重要
「世貿」爭端解決委員會上訴法官菲尼拉安努校勘和評述爭端案件上訴的法理(Jurisprudence)——他闡明這些法理與普通法上訴法理原則完全吻合。(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WTO,Institutions,Process & Practice:Florentino P.Feliciano & Peter L H Van de Borsche,Philippine Law Journal Vol 75 No.1 Sept 2000)。可見普通法在履行「世貿」義務中佔著重要的地位。
普通法的曲折訴訟過程和策劃技巧,包括訴訟因由的挑選,案情內的佈局,運用法理學和程序上的變化都是訴訟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也可以說是案件勝負問題的關鍵。相關條款中的每一個概念、術語連同少至一個字的理解都是循普通法下重視條文細膩的解釋來對壘的。所以,訴訟中和上訴時必要靈巧地運用普通法法理學和獵取程序上的優勢。況且,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體系中,經磋商、斡旋、調解和調停還未能平息雙方的爭議時,投訴的一方可以請求成立「專家組」,而專家組的成員通常都是來自普通法管轄地區,很自然地循運用普通法進行訴訟。與此同時,在國內「世貿」爭端訴訟也會受到普通法法理學和訴訟策劃深遠的影響。所以,若然罔顧普通法訴訟技巧肯定會令「世貿」爭端解決中或類似的CEPA爭議評判內的當事人吃虧。
引進普通法特殊訴訟技巧
國內法學院、公私營機構、「世貿」研究中心等到現時仍沒有設立專科部門引進普通法的特殊訴訟技巧,希望國內在短期內能重視這一方面的訴訟經驗與專長,加插培訓科目為「世貿」爭端有關的人士、學生們引進恰當的普通法訴訟經驗,而香港法律界亦應該從速盡其所能到內地介紹普通法的獨特操作。無庸置疑,「世貿」專家組的成員多來自普通法管轄地區,他們肯定深受普通法尤其是在程序上的運作影響。再者,「世貿」法定語言只英、法、西班牙文。香港本地法律界精通中、英文,與國內企業溝通較能順利進行;他們又對普通法訴訟熟悉,對在「世貿」貿易糾紛起重大的幫助。
當今,反傾銷、反補貼、反歧視的糾紛在國內和國外日益增長,普通法訴訟技巧是絕對不容忽視的一環。香港法律界應致力於如何積極在這方面向國家作出貢獻,事實上,律師亦會掌握當事雙方的核心機密;愛國愛港的香港律師肯定會對自己國家忠心的可能性比國外業者高。所以,國內企業應盡量聘用本身認為可信任的華裔律師去參與、策劃及監督案件的進行,直至圓滿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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