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0] 通宵候召 解甲亂跑? 放大圖片
懲教署職員穿著制服候命與著便服通宵候召的工作性質大不相同。 (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冼文達
懲教署職員向政府追討2,200多萬小時、20億元的「通宵候召」補償,昨日暫時告一段落,高院裁定懲教署職員敗訴。原訴人和與訟人最大的爭拗點,在於「通宵候召」是屬於「超時工作」,還是「下班候召」。
根據當時規例,看守第二更(即下午1時15分至8時15分)的懲教署職員,放工後的10.5小時內,要留在所屬懲教機構的範圍內或附近「通宵候召」(Overnight on call),有必要時要在15分鐘內奉命候召。由於15分鐘的時限,職員就覺得大大影響其下班後的活動範圍,認為這其實是變相的「候命」,引起是次訴訟。
候命異於通宵候召
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就對「候命」和「通宵候召」作出詳細解釋。「候命」,根據夏正民的解釋,職員是須要穿上整齊制服,以及留守在懲教機構圍欄以內等候。懲教機構重門深鎖,職員的活動空間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他們最多可以睡覺、閱讀、看電視、吃小食等簡單娛樂,但不可接見任何探訪者,飲食的選擇亦相當少,有如和外界隔絕。
身著便服運動訪友
「通宵候召」的情況就比較寬鬆。職員其實是在監獄重重圍牆以外生活;雖然是鄰近的宿舍,但他們和正常人的生活無異,可以穿上便服,享有較大程度的自由,包括享受宿舍設施、運動、探訪其他同事等等。
夏正民亦有提及98年邵連子一案。邵當年向政府追討津貼一案勝訴,當時的主審法官就指出,邵需要在下班後逗留在難民營「通宵候召」,雖然未必有工作,但他就不能與妻兒會面,亦不能參與足球、哥爾夫球運動,實質上和「候命」相似,故此判其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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