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4] 以愛國者為主體治港
謝緯武
有人說不明白為何中央還要重提愛國者治港,我則更不明白為何有人害怕中央重申一九八四年六月鄧小平對「港人治港」所作的闡述:「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
愛國歷來有客觀標準
不知是由於害怕、膽怯,還是出於本性、本能,於是該些人士又搬出「中港對抗」論。「港」是「中」的一部分,而且是不可分離的部分,為什麼仍固執地將「中港」並列,視為兩個並無種屬關係的並列概念,而將之對立起來呢?是不懂邏輯,還是不懂基本法,抑或是明知故犯?一個國際名城犯這樣常識性法理錯誤,還習以為常,形成慣性思維,原因何在?
有人又講,這是鄧小平講的,基本法並無規定。鄧小平的話是針對國家社會實際問題講的,明白易懂,但對其所蘊藏的豐富愛國主義思想卻是需要咀嚼消化,在社會實踐中加深體驗,在總結歷史經驗時領略其精髓的。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具體化、法律條文化,結構嚴整,條理分明,「一國」原則明確,像古往今來的各國憲法或憲制性法律一樣,都體現了對「一國」的忠誠,熱愛與維護,又怎麼不滲透愛國主義思想呢?
愛國者有標準嗎?「蘋論」謂「『愛國』本身是一個非常含糊及空泛的概念,根本沒有任何客觀的標準及規則」。這是否認世界上有國家的存在,否認人民有維護自己國家的要求和權利,否認愛國與賣國的普遍價值觀,否認各國有其特定歷史生存環境下的愛國標準,歸根到底,是否認中國當代存在愛國標準,否認中國收回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地區亦有個具體的愛國標準。
愛國標準符合香港實際
當代中國的香港地區具體的愛國標準是什麼?鄧小平八四年六月所說仍然是很標準的,於今仍然適用:「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
鄧小平所提的香港人的愛國標準,是實事求是的,符合當代中國愛國標準的共性要求,又切合香港的歷史環境、社會環境和社會現實。因為這個標準既有原則,又夠寬鬆,實在找不到理由反駁,難以否認,所以某位以抗中反華反共為己任的不良文人只好對已故的中國卓越領導人進行人身攻擊,非理性地辱罵當今中國領導人和愛國的中國人了。這於事何補,於討論何益?真的能得人心?
鄧小平所提愛國標準,鄧小平的愛國主義思想,在基本法中有具體反映,被貫徹在整部憲制性法律文件中,說其與基本法無關,基本法條文中未載,不僅是對基本法及其法理缺乏基本認識,而且也不具備憲法學的基本常識。
憲法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不成文憲法起源於英國,成文憲法首創於美國。憲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首先是以立國政治宣言的面貌出現的,一七九一年法國第一部憲法是將《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其序言而明顯具有政治宣言性質,二次大戰後各國頒布或修改的憲法亦大都如此。用憲法作為立國的政治宣言,是各國通例。各國以此反映人民主權原則,反映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確保國泰民安的意志。所以各國的憲法,都是立國的愛國憲法,都有其立國、愛國的標準,怎麼能說愛國沒有任何客觀的標準呢?
基本法體現愛國思想
我國的憲法也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憲法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依據憲法而制訂的香港特區基本法,是一部香港憲制性的法律,因其是香港特區的根本大法、具憲制性地位,所以具有一般憲法的結構,同樣體現我國對香港所擁有的主權,體現包括香港人在內的全國人民在香港地區行使主權,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這在「序言」、「總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等共九章、一百六十條以至三個附件中都有明確規定,全面體現,諸如「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等多項規定,都是關於主權原則的規定,都體現了愛國的內容和愛國的標準,怎麼能說基本法的規定與鄧小平所提愛國標準、鄧小平的愛國主義思想無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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