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9] 愛國有客觀標準
陳雲生 屯門區議員
中央官員日前重申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基本原則,強調「一國」是「兩制」的前提,「港人治港」是以愛國者為主體,「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對於中央官員再次重申這些原則的表述,香港有些政治人物十分抗拒,個別更對號入座,指是干預香港「內政」、「製造分化」。
「一國」是「兩制」的前提,「高度自治」是中央政府授權下的高度自治,這兩項是法理的邏輯問題,毋庸爭議,剩下來的「愛國者」應怎樣定義,則掀起了政界辯論,甚至有人會問:「反對23條是否不愛國?」
筆者認為應該先搞清楚反對者的動機和立場。倘若反對者因對23條的內容、諮詢的過程、推行的方式或方法有所誤解或不滿而反對,這點應該視作因技術原因而反對,不屬原則問題,與愛國與否扯不上邊。另一類則是為原則和立場而反對,無論23條內容怎樣寬鬆,他們也會因「逢中必反」的立場而反對,這樣的人可稱「愛國者」嗎?
有立法會議員在香港回歸前,公開表態說:「當美國人的狗,總比做中國的人強」、焚燒《基本法》、跑到外國去乞求「民主」、要求美國經濟制裁中國、邀請外國干預香港回歸事務;這些議員在香港回歸後,以中國香港特區議員身份在立法會發言,為美國用導彈炸我國駐南使館開脫責任、多次公開聲稱要尊重台灣自決、譴責特區政府擊退美國大炒家、組織鼓吹推翻中央政府的活動等等,罄竹難書。如果說這些人也愛國,那就要弄清楚他們愛的是哪一國了?
愛國標準在《基本法》中有具體反映,貫徹在整部憲制性法律文件中,法律界中的「民主派」人士不可能連最基本的法學常識也不懂吧!憲法是近代法制改革的產物,不成文法起源於英國,成文法則創立於美國,無論以何種形式立的憲法,都以立國政治宣言為基礎,這是各國通例。各國以此反映人民主權原則,確保國家安全穩定,不容別國干預和侵略的意志。所以,各國的憲法,都有其立國、愛國的標準。愛國的定義很通俗易懂,亦不抽象,愛國是一種感情、一份作為國民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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