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24] 英國人吳靄儀不受中國歡迎
馬力 全國人大代表 民建聯主席
吳靄儀是持英國護照的地道外國人。在去年《基本法》23條立法風波中惡意中傷為國家安全立法是「惡法」、搞「白色恐怖」;在立法會反台獨議案辯論時,又投棄權票。鑑於其表現及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有權不讓她入境。
日前本人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被問到吳靄儀被拒訪問北京時,講到吳靄儀是英國人,我們不允許英國人出任立法會議員之後,反對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訪問刊出後,立法會議員劉慧卿來函質問,說這是「人身攻擊,強詞奪理」,說本人稱吳議員為外國人,是「無視中央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事實,按理中央政府應視吳議員為中國人,毫無理由阻止她回國」,因此要本人說明「為何認為中央政府此舉是合理」,要本人收回指責,並向吳致歉。由於劉慧卿同時將函件送到各大傳媒,所以本人也以公開信形式予以回應。
吳靄儀是地道外國人
立法會議員吳靄儀被拒發簽證未能訪問北京,本人認為中央政府的做法有充分的法理依據。中央政府理所當然有出入境管制權。
對香港市民來說,由於實行「一國兩制」,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特別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按規定可以持回鄉證自由來往內地與香港,但中央政府為了維護「一國兩制」、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內地社會秩序,完全有權吊銷某些香港人,包括現任立法會議員的回鄉證,拒絕其入境,現在就有這類例子。
對於外國人,中央政府出入境管制的權力更不容置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被認為入境後可能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外國人,不准入境。」目前世界各國都有類似規定。吳靄儀拿的是英國護照,是地道的外國人,中央政府鑑於其表現及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等考慮,不讓她進入內地,是中央政府行使主權的表現,任何人都無權置喙。劉慧卿作為香港的立法會議員,理應明白這點。
劉慧卿說若稱吳靄儀是外國人,便是無視中央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事實,為吳議員是中國人找依據。中央政府的確不承認雙重國籍,但這與說吳靄儀是外國人的事有何聯繫?難道說中央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吳議員就可以由外國人變成中國人嗎?
為了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惟「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因此,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不一定都是中國人。而說吳靄儀是外國人也是事實,與中央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根本風馬牛不相及。
吳稱23條是「惡法」
劉慧卿為證明中央政府不能剝奪吳靄儀的入境權,說吳「一直為維護香港法治出力」,「在去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風波中,吳議員更與『二十三條關注組』不遺餘力,據理力爭,客觀理性地指出當局在諮詢過程及立法內容上值得公眾關注之處,其努力獲市民肯定」。但事實上,吳議員是否真能客觀理性地指出問題嗎?吳議員當時曾說:「一旦有此惡法(二十三條),警方唔會等件事發生,只要懷疑,就有職責去做洁A到時唔使破門入屋咁戲劇化,竊聽、截取通訊、同咩洃H來往等,都掃晙d之列,如此一來,白色恐怖唔係想像出來,而係必然會發生!」(見《文匯報》○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反台獨議案投棄權票
眾所周知,去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草案幾經修改,其寬鬆程度比許多國家安全法大得多,有香港法律專家甚至批評已成了「無牙老虎」,就是這樣的草案,仍被吳說成是要搞「白色恐怖」。所以,吳議員是否客觀理性地面對二十三條立法、是否真心希望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市民自然是心中有數。
本人要鄭重指出的是,吳靄儀是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雖然她是以外國人身份參選進入立法會的,但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她是宣誓效忠《基本法》,效忠特區的。因此,她不能只享受外籍人士身份晉身立法會的權利,而不盡維護中國國家安全的義務。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責任維護國家統一,在立法會辯論反對台灣獨立的議案時,投棄權票,這怎可算是效忠特區維護國家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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